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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

更新時間:2013-07-17 09:26:2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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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

  會計職稱考試大綱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掌握銀行卡賬戶和交易、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二)掌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三)掌握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

  (四)掌握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六)熟悉銀行卡的分類和票據追索

  (七)熟悉預付卡相關規(guī)定

  (八)熟悉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九)了解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和基本要求

  (十)了解國內信用證

  (十一)了解票據防偽知識

  第一節(jié) 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原則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xiàn)金、票據、銀行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 ?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含城多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非現(xiàn)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銀行卡和結算方式(匯兌、托收承忖和委托收款)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不墊款原則。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賬戶管理的規(guī)定開立、使用賬戶。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專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金額等應當規(guī)范。

  第二節(jié)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按基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審查后 符合開立相應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xù),并履行向人民銀行備案程序;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 結算賬戶管理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資料有下列變更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并辦理變更手續(xù),開戶銀行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1)存款人的賬戶名稱;(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3)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等。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變更事項的管理、對賬管理和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第三節(jié) 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分類

  銀行卡是商業(yè)銀行向社會發(fā)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xiàn)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備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發(fā)卡銀行交存?zhèn)溆媒鸱譃橘J記卡和準貸記卡。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按規(guī)定向發(fā)卡銀行提供本人 有效身份證件,經發(fā)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 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fā)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guī)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xiàn)金。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fā)生額不得超過規(guī)定金額。

  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三、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發(fā)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fā)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fā)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guī)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xiàn)金、準貸記卡透支,應當支付現(xiàn)金交易額或透支額白銀行記賬

  日起按規(guī)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第四節(jié) 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fā)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fā)行的、可在發(fā)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guī)定

  (一)預付卡的限額

  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 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 000元。

  (二)預付卡的期限

  預付卡卡面記載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xù)使用。

  (三)預付卡的辦理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fā)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 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xiàn)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xiàn)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四)預付卡的充值

  預付卡通過現(xiàn)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一次性充值金額5 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xiàn)金。單張預付卡充值后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guī)定限額。

  (五)預付卡的使用

  預付卡在發(fā)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xiàn)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fā)卡機構發(fā)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yè)卡及其他商業(yè)預伺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fā)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六)預付卡的贖回

  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贖回。

  (七)預付卡的發(fā)卡機構

  預付卡發(fā)卡機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取得《支付業(yè)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第五節(jié) 結算方式

  一、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匯兌的辦理程序、撤銷和退匯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000元。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托收承付辦理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yè)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結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委托收款辦理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四、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xiàn)金。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購銷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yè)務時,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

  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后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信用證辦理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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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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