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更新時間:2013-07-29 08: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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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1)時間: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鏈接】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提示】納稅人應當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再申請行政復議。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才可以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④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形式: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不需要開庭。
【鏈接】仲裁的判決:開庭但不公開;訴訟的判決:開庭并公開
2.時間: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3.生效: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鏈接】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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