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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更新時間:2013-08-15 08:43:4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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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1)含義: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暫停支付。

  條件: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

  (2)票據種類:①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3)使用: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解析】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1)含義:失票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3)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4)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fā)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例如,某基層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一則公示催告,公告甲銀行網點承兌的一張3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丟失,公告期間為2008年3月1日-5月1日;4月3日,該網點突然收到異地乙銀行網點發(fā)來的該銀行承兌匯票的委托收款,此時由于恰好在公示催告期間,甲銀行網點不能對委托收款發(fā)來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只能根據法院的止付通知要求拒絕付款。

  (5)公告期:公告應當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登載。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3.普通訴訟。

        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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