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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承兌

更新時間:2013-08-19 08:47:47 來源:|0 瀏覽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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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承兌內容提示承兌期限,記載事項

  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記載事項

  (1)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1】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相關鏈接2】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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