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會計實務》考點解析:補償金和賠償金
更新時間:2013-08-23 09: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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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會計實務》考點解析:補償金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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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和賠償金
1.性質(zhì)不同。
經(jīng)濟補償金不以過錯為條件,沒有懲罰性;而違約金和和賠償金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2.支付主體不同。
經(jīng)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3.適用條件不同。
經(jīng)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jīng)濟上補償:
違約金則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yè)禁止的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yè)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至于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對于勞動者來說,并不是只對違反服務期和競業(yè)禁止這兩個事項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勞動者違反其他事項有關規(guī)定的,需承擔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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