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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仲裁裁決

更新時間:2013-09-29 09:18:1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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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仲裁裁決主要內容包括1.仲裁實行級別管轄2.仲裁庭組成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仲裁應當開庭、但不公開進行5.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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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

  2.仲裁庭組成: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1)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但不公開進行

  (1)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

  【特例】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所謂不公開進行,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

  【特例】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鏈接】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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