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高頻考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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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誰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這是《安全生產法》立法過程中討論較多也是必須明確的問題?!栋踩a法》使用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用語,這是在各種情況下都能適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主要負責人必須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如廠長、經理等。不能獨立行使決策權的,不是主要負責人。譬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就是主要負責人。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H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在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yè)特別是國內外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為一人,他們不負責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通常是在異地或者國外。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長,而是總經理(廠長)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zhí)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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