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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承兌

更新時間:2013-01-29 11:13: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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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jù)行為。

  四、承兌

  (一)承兌及其效力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jù)行為。

  (二)承兌程序

  1.提示承兌(2005年單選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镀睋?jù)法》提示承兌期限的規(guī)定主要是: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第39條)。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第40條)。

  【例?單選題】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2005年CPA試題

  A.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jù)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然應當票據(jù)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然應當票據(jù)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jù)權利

  【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根據(jù)規(guī)定,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承兌成立

  (1)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票據(jù)法第41條)。

  【提示】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nèi)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2)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票據(jù)法第42條)。

  (3)承兌的格式。這是指付款人辦理承兌手續(xù)時需要在匯票上記載的事項和

  【強調(diào)】付款人辦理承兌手續(xù)時,應在匯票上記載承兌的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日期、承兌人簽章。其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則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

  (三)不單純承兌

  1.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票據(jù)法第43條)。

  【強調(diào)】《票據(jù)法》不允許不單純承兌。

  2.付款人作出的承兌是無條件的,如果附有條件,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四)承兌的效力(2006年單選題)

  《票據(jù)法》第44條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睉_理解該條規(guī)定: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入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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