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會計》:BOT和BT的區(qū)別
BOT和BT的區(qū)別:
BOT業(yè)務(建設-經營-移交) |
BT業(yè)務(建設-移交) |
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A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確認與后續(xù)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 |
(1)合同規(guī)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時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所形成金融資產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jù)已收取或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成本類科目)?!?SPAN lang=EN-US> |
(1)合同規(guī)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處理。 |
(2)合同規(guī)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能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xiàn)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項目公司應根據(jù)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SPAN lang=EN-US> |
(2)無 |
(3)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fā)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guī)定確認為金融資產。 | |
(4)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 |
(5)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其他的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移交基礎設施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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