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guī)劃師輔導:行政許可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中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1)規(guī)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qū)嵤┬姓S可;(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的行為;(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4)行政賠償。
2.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濫用職權(quán)、玩忽職守構(gòu)成犯罪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幅度,程度較輕者予以行政處罰或者限制申請資格,較重者予以刑事處罰。其中,行政處罰是原則,限制申請資格和刑罰是例外。
1.行政法律責任。包括兩種,即行政處罰和限制申請人申請資格。
行政處罰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第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第三,有下列情形且違法程度較輕的:(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行政許可的;(2)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3)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
限制申請人申請資格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刑事法律責任。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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