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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更新時間:2018-07-23 15:21:1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69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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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產交易管理制度與政策

第二節(jié)房地產轉讓管理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在轉讓的價款或其他形式收益中,包含著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收益,這部分收益不應完全由轉讓人獲得,國家應參與分配。由于所轉讓土地的開發(fā)投入情況比較復雜,轉讓主體、受讓主體和轉讓用途情況也不相同,因此處理土地使用權收益不能簡單化和“一刀切”?!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做了明確規(guī)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規(guī)定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需辦理出讓手續(x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不改變原有土地的劃撥性質,對轉讓方征收土地收益金?!冻鞘蟹康禺a轉讓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不辦出讓手續(xù):

(1)經(jīng)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項目,即:①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③國家重點挾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對于暫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應當將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并在合同中注明。對于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xù)、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繳納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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