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估考試第五章劃重點: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更新時間:2020-10-29 17:04:32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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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房地產估價師考生已經(jīng)告一段落,準備報考2021年房地產估價師的考生們現(xiàn)在開始就要著手進行復習了,小編整理了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重點內容,僅供參考: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1、對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jīng)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2、經(jīng)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準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
(1)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進行轉讓;
(2)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3、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1)經(jīng)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國家機關、軍事、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yè)、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經(jīng)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后仍用于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
(2)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拓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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