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入門知識點: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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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與法律后果
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提前消滅。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解除的效力對于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來說具有溯及力,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但對于保險人已經支付的保險金來說,保險合同的解除則不具有溯及力。投保人解除財產保險合同的,解除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要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
如果保險責任未開始,則具有溯及力,即對于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但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但是對于已經支付的保險金,則不具有溯及力,保險人不能要求被保險人返還。保險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解除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要根據(jù)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過錯程度而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違反法定義務的,對于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便不具有溯及力,即對于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不予以返還;對于保險人已經支付的保險金,則具有溯及力,應當退回。故意違反法定義務包括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謊報保險事故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等。若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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