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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知識八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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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習提示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的具體內容包括:要約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和承諾的期限。
  
  復習提示2:合同成立與生效
  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訂立過程完結,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已訂立的合同必須同時滿足合同生效的三個條件,合同對雙方的法律約束力才開始,即生效。若不滿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若不滿足“意思表示真實”,雙方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若不滿足“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雙方訂立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復習提示3:合同的變更、可變更合同與合同法律關系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內容(具體的條款)進行局部的修改或補充。這種修改或補充應有一定限度,即不應改變原合同法律關系而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系(重新訂立合同)。
  可變更合同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生效前,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可能遭受損失一方當事人主張對合同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進行修改。
  合同法律關系變更,是指合同法律關系三要素,一個,二個或三個同時變更。其中合同法律關系內容的變更很可能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復習提示4:違約金與損失賠償
  雙方訂立的合同如果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依據(jù)合同法,應予以賠償,但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不能同時采用。違約金的約定主要是制裁性,兼有補償性;而損失賠償是補償性的。若同時采用,兩個補償性的疊加不符合“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若采用賠償損失,則承擔違約責任,缺少制裁性,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也沒有履行,這又是違約行為。
  若采用違約金,上述問題不存在了,只剩下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過分低于所造成的損失,《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
  因此,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則應當按照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復習提示5: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
  教材中“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其實質是當事人約定履行債務的變更。具體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另一種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所涉及到的僅僅是債務,即所謂“債務轉移”。如何理解“債權轉讓”呢?對于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相互負有義務,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例題]因當事人申請合同被法院撤消,原合同約定違約金4萬元,合同履行中雙方各受到2萬元損失。法院判定雙方都有過錯,但甲方是主要過錯方,應承擔75%的過錯責任.則損失的承擔應為()。
  A.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B.甲方賠償乙方1萬元損失
  C.甲方賠償乙方2萬元損失
  D.甲方賠償乙方4萬元損失
  答案:B
  甲和乙共同的損失為4萬元,因雙方都有過錯,因此共同承擔。按照比例,甲承擔4*75%=3萬,乙承擔4*25%=1萬。甲的損失是2萬,因此甲要賠償自己的2萬元損失,賠償乙的1萬元損失。乙的損失是2萬,乙和甲要各自承擔1萬。因此,甲還要支付乙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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