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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問答:第八章

更新時間:2013-02-28 14:07: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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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FIDIC合同條件下的施工管理

  1.理解《施工合同條件》中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

  答:(1)合同工期。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誤竣工的標準??倳r間為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承包商的實際施工時間,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fā)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fā)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

  (4)有效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對業(yè)主和承包商具有約束力的時間期限,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yè)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

  2.《施工合同條件》指定分包商的特點有哪些?

  答:(1)實施指定分包工程單位的選擇――業(yè)主;

  (2)與指定分包商簽約――承包商;

  (3)對指定分包商施工的監(jiān)督、協(xié)調、管理義務――承包商;

  (4)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內容――不屬于承包商必須完成的承包工作范圍;

  (5)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從暫列金額內支付;

  (6)指定分包商按時獲得工程進度款的權利――工程師和業(yè)主在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時予以保護;

  (7)指定分包商的違約行為――承包商不承擔責任。

  3.《施工合同條件》中如何解決合同爭議?

  答:業(yè)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對合同的爭議按以下程序執(zhí)行:

  (1) 提交工程師決定。FIDIC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fā)點之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立以工程師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論是承包商的索賠還是業(yè)主的索賠均應首先提交給工程師。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師作出決定時,他應與雙方協(xié)商盡力達成一致。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則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并適當考慮有關情況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雙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爭端,包括對工程師簽發(fā)的證書、作出的決定、指示、意見或估價不同意接受時,可將爭議提交合同爭端裁決委員會,并將副本送交對方和工程師。裁決委員會在收到提交的爭議文件后84天內作出合理的裁決。作出裁決后的28天內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滿意裁決的通知,則此裁決即為最終的決定。

  (3)雙方協(xié)商。任何一方對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或裁決委員會在84天內沒能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后的28天內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后的56天才開始審理,這一時間要求雙方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4)仲裁。如果雙方仍未能通過協(xié)商解決爭議,則只能在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最終解決。

  4.《施工合同條件》中是如何進行風險責任劃分的?

  答:施工合同條件在業(yè)主和承包商之間劃分風險分擔責任有三個基本原則:

  (1)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是否可以合理預見,以基準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作為劃分合同風險責任的時間點。

  (2)所發(fā)生的事件屬于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而非承包商的投標失誤或管理責任。

  (3)通過工程投保也不能合理或全部轉移的風險應有業(yè)主承擔。

  因此,在基準日后發(fā)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yè)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補償,工程師不是簡單看承包商的報價內包括或未包括對此事件的費用,而是以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能否合理預見作為判定準則。

  5.《施工合同條件》中工程師如何對施工進度進行監(jiān)督?

  答:(1)認可承包商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要求承包商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天內,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施工進度計劃,說明為完成施工任務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方案、進度計劃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據合同預計應支付給承包人費用的資金估算表。

  進度計劃的內容應包括:

  1)施工程的計劃進度。視承包工程的任務范圍不同,可能還涉及到設計進度(如果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圖設計的話);材料采購計劃;永久工程設備的制造、運到現場、施工、安裝、調試和檢驗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永久工程設備包括在承包范圍內的話)。

  2)每個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

  3)合同中規(guī)定的重要檢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

  4)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a.承包商在各施工階段準備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階段的總體描述;b.各主要階段承包商準備投入的人員和設備數量的計劃等。承包商將計劃提交的21天內,工程師未提出需修改計劃的通知,即該計劃已被工程師認可。

  (2)監(jiān)督計劃的執(zhí)行。承包商每個月都應向工程師提交進度報告,說明前一階段的進度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階段的實施計劃和準備采取的相應措施。報告的內容包括:

  1)設計(如有時)、承包商的文件、采購、制造、貨物運達現場、施工、安裝和調試的每一階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實施工程的這些階段進展情況的圖表與詳細說明;

  2)表明制造(如有時)和現場進展狀況的照片;

  3)與每項主要永久設備和材料制造有關的制造商名稱、制造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制造、承包商的檢查、檢驗、運輸和到達現場的實際或預期日期;

  4)說明承包商在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各類施工設備數量;

  5)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6)安全統(tǒng)計。包括涉及環(huán)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

  7)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況的詳情,以及為消除延誤而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等。

  (3)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時,要求承包商修改進度計劃。不論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為了使進度計劃有實際指導意義,隨時有權指示承包人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并再次提交工程師認可后執(zhí)行,新進度計劃將代替原來的計劃。

  (4)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施工進度延誤,應給予合理順延合同工期。通??赡馨ㄒ韵聨追N情況:

  1)誤發(fā)放圖紙;

  2)誤移交施工現場;

  3)非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4)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6)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7)發(fā)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

  8)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9)由于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

  10)施工中受到業(yè)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11)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

  12)業(yè)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xù)施工的延誤;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

  14)后續(xù)法規(guī)調整引起的延誤;

  15)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6.《施工合同條件》中工程師如何對工程變更進行管理?

  答:按照變更原因分類,可以分為工程師指示的變更和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經工程師批準的變更兩類。

  (1)工程師指示實施的變更。

  1)工程變更的范圍。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就以下6個方面發(fā)布更指令:

  a.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b.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c.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d.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e.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設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服務;

  f.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2)變更程序。一種情況是必須進行的工程變更,工程師直接發(fā)布變更指示即可。另一種情況屬于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為:

  a.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

  b. 承包商應盡快予以答復是否同意此項變更。不同意需說明理由,若同意則應提交實施變更的計劃,內容包括:將要實施的工作的說明書以及該工作實施的進度計劃;承包商依據合同規(guī)定對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議,提出工期順延要求;承包商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提出變更費用要求。

  c.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d.承包商在等待答復期間,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e.工程師發(fā)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應要求承包商記錄支出的費用。

  f.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書,只是作為工程師決定是否實施變更的參考。除了工程師作出指示或批準以總價方式支付的情況外,每一項變更應依據計量工程量進行估價和支付。

  3)變更估價。變更估價的原則可分為三種情況:

  a.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費率計算變更工程費用。實施變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發(fā)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b. 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如果純屬由于工程量增減變化而需要調整單價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guī)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guī)定的具體費率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1%。

  c.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費率或價格。

  (2)承包商申請的變更。承包商根據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可以向工程師提出對合同內任何一個項目或工作的詳細變更請求報告,經過工程師同意后再實施變更工作。

  1)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說明如果采納其建議將可能有以下方面的好處:加速完工;降低業(yè)主實施、維護或運行工程的費用;對業(yè)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為業(yè)主帶來其他利益。承包商應自費編制此類建議書。

  2) 如果由工程師批準的承包商建議承包商應設計該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備設計資質,也可以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分包。變更的設計工作應按合同規(guī)定承包商負責設計的規(guī)定執(zhí)行,包括:承包商應按照合同中說明的程序向工程師提交該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必須符合規(guī)范和圖紙的要求;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責,并且該部分工程完工后應適合于合同中規(guī)定的工程的預期目的;在開始竣工檢驗之前,承包商應按照規(guī)范規(guī)定向工程師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維修手冊。

  3)接受建議后對變更的估價。如果此改變造成該部分工程的合同的價值減少,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商定或決定一筆費用,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這筆費用應是以下兩項金額差額的一半(50%):

  a.合同價的減少――由此改變造成的合同價值的減少,不包括依據后續(xù)法規(guī)變化作出的調整和因物價浮動調價所作的調整;

  b.變更對使用功能的影響――考慮到質量、預期壽命或運行效率的降低,對業(yè)主而言已變更工作價值上的減少(如有時)。

  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價值(b項)大于減少合同的價格對業(yè)主的好處(a項),則沒有該筆獎勵費用。

  7.《施工合同條件》中工程師如何進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管理?

  答:(1)工程量計量。每次支付工程月進度款前,均需通過測量來核實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計量值作為支付依據。

  (2)承包商提供報表。每個月的月末,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guī)定的格式提交一式6份本月支付報表。內容包括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應付款要求和對應扣款的確認,一般包括以下7個方面的內容:

  1)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包括變更)。

  2)法規(guī)變化引起的調整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對于施工期較長的合同,為了合理分擔市場價格浮動變化對施工成本影響的風險,在合同內要約定調價的方法。通用條件內規(guī)定為公式法

  調價,調價公式為:

  屬于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工程實際竣工前每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調價公式繼續(xù)有效;若因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在應竣工日后支付進度款時,則應分別計算應竣工日和實際支付日的調價款,經過對比后按照對業(yè)主有利的原則執(zhí)行。

  3)作為保留金扣減的任何款額。從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開始,用該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應得款加上因后續(xù)法規(guī)政策變化的調整和市場價格浮動變化的調價款為基數,乘以合同約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為本次支付時應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計扣到合同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額為止。

  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兩次返還:頒發(fā)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給承包商;保修期滿頒發(fā)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

  當保留金已累計扣留到保留金限額的60%時,為了使承包商有較充裕的流動資金用于工程施工,可以允許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換保留金。業(yè)主返還保留金限額的50%,剩余部分待頒發(fā)履約證書后再返還。保函金額在頒發(fā)接收證書后不遞減。

  4)預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預付款)和扣還應增加和減扣的任何款額。合同工程是否有預付款,以及預付款的金額多少、支付(分期支付的次數及時間)和扣還方式等均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通用條件內針對預付款金額不少于合同價22%的情況規(guī)定的管理程序為:

  a. 動員預付款的支付。預付款的數額由承包商在投標書內確認。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yè)主并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fā)“預付款支付證書”,業(yè)主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保函金額始終保持與預付款等額,即隨著承包商對預付款的償還逐漸遞減保函金額。

  b.償還預付款的開始時間。自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總額(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減)達到合同總價(減去暫列金額)10%那個月起扣。

  c.每次支付時的扣減額度。本月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合同款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扣減)中扣除25%作為預付款的償還,直至還清全部預付款。即:

  每次扣還金額=(本次支付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款額-本次應扣的保留金)×25%

  5)承包商采購用于永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應預付和扣減款額。通用條件的條款規(guī)定,為了幫助承包商解決訂購大宗主要材料和設備所占用資金的周轉,訂購物資經工程師確認合格后,按發(fā)票價值80%作為材料預付的款額,包括在當月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內。

  a.承包商申請支付材料預付款。工程材料的采購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商可向工程師提交預付材料款的支付清單: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商和工程師共同驗點入庫;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訂貨單、收據價格證明文件(包括運至現場的費用)。

  b.工程師核查提交的證明材料。預付款金額為經工程師審核后實際材料價乘以合同約定的百分比,包括在月進度付款簽證中。

  c.預付材料款的扣還。當已預付款項的材料或設備用于永久工程,構成永久工程合同價格的一部分后,在計量工程量的承包商應得款內扣除預付的款項,扣除金額與預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相同。

  6)根據合同或其他規(guī)定(包括索賠、爭端裁決和仲裁),應付的任何其他應增加和扣減的款額。

  7)對所有以前的支付證書中證明的款額的扣除或減少(對已付款支付證書的修正)。

  (3)工程師簽證。工程師接到報表后,對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形象、項目、質量數量以及各項價款的計算進行核查。若有疑問時,可要求承包商共同復核工程量。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報表的28天內,按核查結果以及總價承包分解表中核實的實際完成情況簽發(fā)支付證書。工程師可以不簽發(fā)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

  1)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fā)的金額小于簽證的最小金額,工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接轉下月,超過最小簽證金額后一并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發(fā)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

  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屬于臨時支付證書,工程師有權對以前簽發(fā)過的證書中發(fā)現的錯、漏或重復提出更改或修正,承包商也有權提出,經雙方復核同意后,將增加或扣減的金額納入本次簽證中。

  (4) 業(yè)主支付。承包商的報表經過工程師認可并簽發(fā)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證書后,業(yè)主應在接到證書后及時給承包商付款。業(yè)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56天。如果逾期支付將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加3%計算。

  8.《施工合同條件》中工程師如何進行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

  答:(1)竣工檢驗。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的某日進行。此項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按合同規(guī)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2) 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工程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guī)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fā)接收證書。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如果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若不滿意,則應書面通知承包商,指出還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達到基本竣工條件。工程接收證書中包括確認工程達到竣工的具體日期。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下,雖未經過竣工檢驗,工程師也應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

  1)業(yè)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師應及時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并確認業(yè)主占用日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該部分工程已達到竣工要求,對工程照管責任也相應轉移給業(yè)主,但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缺陷仍負有責任。工程師頒發(fā)接收證書后,應盡快給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竣工檢驗的機會。

  2)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guī)定的竣工檢驗,工程師應以本該進行竣工檢驗日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將這部分工程移交給業(yè)主照管和使用。工程雖已接收,仍應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當竣工檢驗條件具備后,承包商應在接到工程師指示進行竣工試驗通知的14天內完成檢驗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缺陷通知期內進行的補檢,屬于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理預見到的情況,該項檢查試驗比正常檢驗多支出的費用應由業(yè)主承擔。

  (3)未能通過竣工檢驗。

  1)重新檢驗。承包商對缺陷進行修復和改正,在相同條件下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試驗和對任何相關工作的竣工檢驗。

  2)重復檢驗仍未能通過,工程師應有權按照缺陷的實際情況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a.指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

  b. 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yè)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qū)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qū)段(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業(yè)主有權獲得承包商的賠償。包括:業(yè)主為整個工程或該部分工程(視情況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以及融資費用;拆除工程、清理現場和將永久設備和材料退還給承包商所支付的費用;

  c.頒發(fā)一份接收證書(如果業(yè)主同意的話),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合同價格應按照可以適當彌補由于此類失誤而給業(yè)主造成的減少的價值數額予以扣減。

  (4)竣工結算。

  1)承包商報送竣工報表。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guī)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報表內容包括:

  a.到工程接收證書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據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終價值;

  b.承包商認為應該支付給他的其他款項,如要求的索賠款、應退還的部分保留金等;

  c.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估算總額。所謂“估算總額”是這筆金額還未經過工程師審核同意。估算總額應在竣工結算報表中單獨列出,以便工程師簽發(fā)支付證書。

  2)竣工結算與支付。工程師接到竣工報表后,應對照竣工圖進行工程量詳細核算,對其他支付要求進行審查,然后再依據檢查結果簽署竣工結算的支付證書。此項簽證工作,工程師也應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業(yè)主依據工程師的簽證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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