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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執(zhí)業(yè)醫(yī)師技能考試

更新時間:2013-10-31 09:50:5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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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臨床執(zhí)業(yè)醫(yī)師技能考試

  公共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實踐技能考試重點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決公共衛(wèi)生及其相關臨床醫(yī)學問題的能力。

  1 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jù)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

  1.公共衛(wèi)生類:

  (1)一般器械: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皮尺、棉簽、隔離衣;

  (2)醫(y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體檢、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3)多媒體計算機;

  (4)公共衛(wèi)生專用配備器材:

  1)余氯比色計;

  2)微小氣候測定儀;

  3)噪聲測定儀;

  4)紫外線強度測定儀;

  5)一氧化碳測定儀;

  6)二氧化碳測定儀;

  7)顯微鏡;

  8)照度計;

  9)噴霧消毒器;

  10)X射線測定儀;

  11)以上儀器使用時所需條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聲源、電源、接線板等;

  12)消毒劑配制有關試劑和器材;

  13)三角板、圓規(guī)、鉛筆、橡皮、半對數(shù)紙、坐標紙、草稿紙。

  2 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键c根據(jù)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guī)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準考證上注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準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并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shù)線為60分;

  6.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chuàng)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并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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