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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牽連犯與吸收犯

更新時間:2012-11-22 10:17:2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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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牽連犯是指什么?它與吸收犯有什么關系?

  【解答】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tài)。對于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guī)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牽連犯與吸收犯都具有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而且它們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聯(lián)系,并且都是發(fā)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間仍具有質的區(qū)別。

  1、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具體說來,牽連關系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系。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系也是一種吸收關系。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系是吸收關系,這種吸收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2、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3、具體表現(xiàn)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xiàn)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xiàn)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5、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復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xiàn)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征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并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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