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名詞解析: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擔保物權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捕撈的權利)。
二者的區(qū)別是:
(1) 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 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 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 標的物形態(tài)變化對權利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形態(tài)顯著變化致使不能實現其設立目的的,用益物權消滅。但是對于擔保物權來說,擔保物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擔保物權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權利成立和實現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權的成立和實現原則上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而擔保物權,特別是抵押權無此要求。當然,質權和留置權的成立和存續(xù),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續(xù)為前提。
(6)權利的實現時間不同,用益物權設立后即可實現,但擔保物權在設立后不能實現,擔保物權的實現即擔保物權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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