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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更新時間:2013-03-20 11:32: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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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只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

  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分為:一般原則、特殊原則

  1.一般原則:只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

  2.特殊情形:

缺席證據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涉密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調取證據

1.依申請調?。河缮暾埲嗽谕徶谐鍪荆⒂僧斒氯速|證;
2.
依職權調?。河煞ㄍコ鍪静⑦M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無須質證)。

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1.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并經法庭準許,出示復制件或復制品;
2.
視聽資料,應當當庭播放或者顯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無關聯證據

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排除并說明理由。

補充證據

準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對補充的證據仍應進行質證。

庭審證據

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進行質證。

二審證據

質證情形:①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②對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

再審證據

質證情形:①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②證據不足而再審的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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