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08年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時間公布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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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關于組織2008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河北考區(qū))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qū)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qū))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屬各事業(yè)單位: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組織2008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2008]35號)文件通知精神,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委員會)研究確定,2008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定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舉行?,F將河北考區(q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考試組織工作,邢承國副廳長擔任河北考區(qū)負責人。省廳土地利用處和省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省廳土地利用處蔡博廣處長、省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商立榮會長為考區(qū)辦公室負責人,省廳土地利用處劉學工、省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安石鑫為考區(qū)辦公室具體負責人。
河北考區(qū)辦公室在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國土資源廳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考區(qū)考試信息公告,組織報名,完成考試報名系統(tǒng)和現場審核工作,對報考人員提交的報名表,證件、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發(fā)放準考證,考點考場安排和考試期間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實,協(xié)助完成本考區(qū)監(jiān)考任務等與考試工作有關的事項。
各設區(qū)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qū)的報名審查工作。各設區(qū)市國土資源局要明確專人負責轄區(qū)報名審查工作,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于5月16日前將函告河北考區(qū)辦公室。
二、報名事宜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第1、2、3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三)考區(qū)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我省土地估價師考試報名時間統(tǒng)一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河北考區(qū)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將于5月5日開通,接受網上報名。
省國土資源廳指定11個設區(qū)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處)為轄區(qū)內報名點,具體負責報名審查工作。為不影響各設區(qū)市土地利用科(處)日常工作,辦理現場審核全省統(tǒng)一時間定為6月10至6月30日。
報考人員按照公告要求,到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所在地報名點報考。
報考人員統(tǒng)一采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以下簡稱考試報名系統(tǒng))進行報名,登錄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網站(http://www.creva.org.cn)進入考試報名系統(tǒng),參照用戶使用手冊進行操作。報考人員上報電子照片要面部清楚,背景為藍底。對于邊遠貧困地區(qū)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填寫紙制報名表(見附件1),由各考區(qū)辦公室負責網上報名。
報考人員應攜帶網上下載的報名表和以下證件、資料于6月10至6月30日到所在考區(qū)指定的報名點辦理現場審核:
1. 合法有效證件(公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持軍官證、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 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 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4. 兩寸近期彩色證件照兩張。
報考人員提交上述復印件時,應同時提供相應原件供當場驗證,驗證后退還。報考人員應如實填寫報名表,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fā)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個人報考資格,記錄在案,并保留追究有關單位責任的權利。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各報名點對報考人員進行現場審核后,通過“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建立報考人員數據庫,并于2008年7月8日前將報考人員數據庫、報考人員匯總表和相關證件復印件上報河北考區(qū)辦公室。
三、考試科目及范圍
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xù)考試年度內有效。考試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土地估價實務基礎、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土地估價相關知識五科,全部實行閉卷考試。各科考試范圍見《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08年)》(另行發(fā)行)。考試委員會不指定考試參考教材。
考試參考資料為國家現行土地行業(yè)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行業(yè)準則、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程等。
四、各科考試時間
全國統(tǒng)一按照以下時間進行考試: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 8∶30- 9∶30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9∶00-11∶30
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14∶30-17∶00
五、嚴肅考風考紀
(一)為進一步規(guī)范各地報名審查工作,提高審查人員整體素質,河北考區(qū)辦公室將對各設區(qū)市報名點審查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時間另行通知。
(二)各設區(qū)市報名點審查人員應認真審核報考人員的報名表、證件及相關資料。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造成責任事故的,將追究審查人員的責任,并取消該市下一年度報名點的資格。
(三)應試人員考前應認真閱讀《考場規(guī)則》(見附件3),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有違反《考場規(guī)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行為之一的,將按照《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進行處罰并予以公告。
六、考試收費
收費標準每科70元。
七、發(fā)證與執(zhí)業(yè)
各科成績于全部考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公布,屆時考生可通過國土資源部的《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考試成績。
應試人員在連續(xù)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經各考區(qū)統(tǒng)一發(fā)放。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zhí)業(yè)登記。經過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聯系地址:石家莊市中華南大街24號
郵政編碼:050051
聯 系 人:郝向戰(zhàn) 陳磊
聯系電話:0311-87037454 0311-87037454(傳真)
電子信箱:asx1688@sohu.com
附件:1.2008年度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表
2.準考證式樣、有關檔案號和準考證號格式的說明
3.考場規(guī)則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表
(復印有效)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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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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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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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二寸藍底近期彩色證件照) |
檔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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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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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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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區(qū)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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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區(qū)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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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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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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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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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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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或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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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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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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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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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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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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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職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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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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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土地估價相關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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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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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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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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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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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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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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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簡
歷 |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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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區(qū)辦公室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填表說明:1、報考人員如實填寫,字跡清晰,如因填寫錯誤導致不良后果的,責任自負;2、所填姓名必須與身份證上的一致;3、照片背面寫明姓名、身份證號;4、“檔案號”首次報名時不填;5、“報名編號”由各考區(qū)辦公室統(tǒng)一編寫,考生不填;6、“考區(qū)代碼”填13;“考區(qū)名稱”填河北省。
附件2:
準考證式樣
xx?。ㄗ灾螀^(qū)、直轄市)2008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準考證
檔案號:20081400073
姓名:
身份證號:110102390101008
工作單位:
考試地點: |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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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 |
開始時間 |
結束時間 |
準考證號 |
考場號 |
座位號 | |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
9月20日
9月20日
9月20日
9月21日
9月21日 |
08:30
10:30
14:30
09:00
14:30 |
09:30
12:00
17:00
11:30
17:00 |
11420070510 |
05 |
10 | |
以上報考信息考生請認真核對,如有誤,請于2008年00月00日前到考區(qū)辦公室核準。 | |||||||
注意事項
1、 考試前20分鐘憑《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入考場,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到后,對號入座,并將兩證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查對。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交卷時必須將所答試題(卷)、答題卡全部交回。
2、 考試答題形式:“土地估價實務基礎”科目由主觀題和客觀題組成,“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科目為主觀題,其余三科目均為客觀題;主觀題在答題紙上用藍(黑)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答題;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時用鉛筆橫向涂寫數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 ]為準,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臟、弄破答題卡,否則,將會造成誤判,影響考試成績。嚴禁在答題卡的背面答題、涂寫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否則,成績無效。
3、 考生除可攜帶2B鉛筆、橡皮、尺子和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以及不具備文字儲存或音響功能的計算器用于答題使用外,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筆記、紙張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嚴禁將試題(卷)、答題卡帶出考場。各科試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后收回。
4、 答題前,考生必須將姓名、準考證號等按規(guī)定準確填寫在答題卡上,認真閱讀答題卡和試卷的答題注意事項。每個考生對應一張注明考生姓名和準考證號的答題卡。嚴格按規(guī)定的題號和位置用規(guī)定的筆填涂或作答,否則所答試卷無效??颇繙士甲C號是按照考試科目進行編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準考證號,應考人員每參加一門科目考試,必須填寫對應的準考證號,切勿填錯。
5、 考生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違反者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6、 成績查詢:考試結束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網站》及電話、短信等方式查詢。
7、“檔案號”是考試部門對應考人員成績管理的唯一依據。因此,拿到準考證后,請記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檔案號”,再次報考時必須填寫以確保成績滾動管理! | |||||||
有關檔案號和準考證號格式的說明
一、檔案號: 共1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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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年份 考區(qū)代碼 考生序號
如圖,1-4 位為考試年份
5-6 位為考區(qū)代碼
?。罚?位為考生序號
二、準考證號: 共1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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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考區(qū)代碼 考試年份 考場號 座位號
如圖,1位為考試科目編號(1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2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3土地估價實務基礎4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5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2-3位為考區(qū)代碼
?。矗肺粸榭荚嚹攴?/DIV>
?。福刮粸榭紙鎏?/DIV>
10-11位為座位號
附件3:
考 場 規(guī) 則
一、應試人員應當在每場考試前20分鐘憑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監(jiān)考人員查對。
二、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無準考證、身份證者不得參加考試。
三、應試人員除可攜帶2B鉛筆、橡皮、尺子和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以及不具備文字儲存或音響功能的計算器用于答題使用外,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筆記、紙張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進入考場。
四、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
五、應試人員應使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使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按要求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并對主觀題進行答題。填寫不清或填寫在密封線外或作標記的答題卡不予記分。
六、開考時間到,應試人員方可答題。答題時應保持答題卡平整,切勿折損,并保證字跡清楚??陀^題考試部分應使用2B鉛筆在答題卡相應題號選項中填涂應試人員認為正確的答案,答在試題卷或草稿紙上均無效;主觀題應使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在答題卡上解答,答在答題區(qū)域外或草稿紙上均無效。
七、應試人員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不得相互交談,不得看他人答卷或相互核對試卷、答案內容,不得交換試卷、答題卡或在答題卡上設置標記,不得夾帶、窺視、抄襲或利用電子設備等作弊;不得在考場內吸煙、隨意站立及走動,不得冒名代考。應試人員離開座位時,應向監(jiān)考人員舉手示意,監(jiān)考人應及時回收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喧嘩。
八、考試時間結束,應試人員應立即停止答題,將答題卡、試卷及草稿紙反扣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
(一)考試中相互交談的;
(二)考試時間終結前,離開考場后即大聲說話或長時間逗留的;
(三)開考15分鐘后仍未在答題卡和試卷規(guī)定位置填寫姓名、身份證號及準考證號的;
(四)考試時間終結仍繼續(xù)答題的。
十、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成績;視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本年考試各科成績:
(一)有第九條行為之一,經警告無效的;
(二)違反第三條規(guī)定,攜帶書籍、資料、筆記、紙張及無線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的;
(三)在試卷卷面非署名處署名或在試卷上作識別標記的;
(四)窺視他人答題,抄襲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的;
(五)協(xié)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信息,或故意讓他人抄襲答案的。
十一、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考試中換答題卡、攜帶試卷或答題卡、草稿紙出考場或撕毀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應考和代人應考的;
(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的;
(四)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條或第十條行為之一,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對于本條第二類情形,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有關方面追究責任并給予處罰。代考人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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