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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審計理論與實務》預習:第八章(4)

更新時間:2010-12-16 10:58: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二節(jié) 審計抽樣的基本程序和樣本選取方法

  一.審計抽樣的基本程序

  I_確定審計對象總體

  在確定總體時。審計人員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總體的相關性和完整性。

  (2)總體中項目的同質(zhì)性。

  對于所含項目存在一定差異的總體,應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分層,即將該總體劃分若干子層次,使每一層內(nèi)的數(shù)據(jù)具有類似的特征。分層時,總體的每一項目只能屬于一個層次。通過分層,可以減少每一層次內(nèi)各項目的差異,使各層次內(nèi)的項目具有更相似的性質(zhì)。

  (3)總體中項目的可辨性。

  (4)總體中項目的充分性。

  被審計總體中必須達到一定的數(shù)量,當總體中的項目很少時,不能采用統(tǒng)計抽樣方法。

  2.確定樣本量

  統(tǒng)計抽樣樣本量的確定受四個因素影響:總體容量、總體項目差異、審計結論的精確限度和審計結論的可靠性程度。

  (1)一般來說,總體容量越大,抽樣所需的樣本量越大,總體容量越小,抽樣所需的樣本量越小。

  (2)總體項目差異與抽樣的樣本量成正向關系.

  總體項目差異越大,抽取的樣本量越大;反之,總體項目差異越小,抽取的樣本量也越小。

  (3)審計結論的精確限度與樣本量成反向關系。

  精確限度越低,所需的樣本量越大,反之則越小。

  (4)審計結論的可靠性程度與樣本量成正向關系。

  要求的審計結論可靠性程度越高,所需的樣本量就越大;反之則越小。在統(tǒng)計抽樣樣本量的計算中,需要將上述因素量化為具體的數(shù)值,并稱為抽樣參數(shù)。在非統(tǒng)計抽樣中,確定樣本量所需考慮的因素與統(tǒng)計抽樣是相同的,但并不將之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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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審計師考試時間: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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