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工程建設領域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出臺
《哈爾濱市工程建設領域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經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這是哈爾濱市首次以政府規(guī)章的形式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據悉,公務員違反決策程序,盲目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立項等17種行為,將受到相應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開除。
《規(guī)定》適用于哈爾濱市工程建設領域行政機關公務員,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參照《規(guī)定》執(zhí)行。
《規(guī)定》明確,有17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公務員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這17種情形包括:違反決策程序,盲目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立項的;對違法實施征地、拆遷行為查處不力的;利用職權干預工程建設,擾亂建設市場秩序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核實、備案工程建設項目的;違法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積率的;違法出讓國有土地,減、免土地出讓金的;違法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規(guī)費的;對規(guī)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違法轉包、分包,違法招標代理,違法評標等行為查處不力的;對違法實施工程建設行為查處不力的;對違法實施工程建設行為隱瞞、包庇、縱容的;因監(jiān)管不力,發(fā)生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因對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組織救援不力、處理措施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法銷售商品房行為查處不力的;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因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引發(fā)群眾越級上訪和重大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因工作失職,使本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決定或者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未移交,以行政處罰或者處分代替刑罰的;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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