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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審計相關專業(yè)知識》:行政法(16)

更新時間:2010-08-06 11:22:2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二、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則。

  2.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不審查適當性,只有在行政處罰顯失公平時才審查適當性。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

  4.行政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原則。

  【示例】

  1.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 )。

  A.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B.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C.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D.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在實體上的合法性,不審查其在程序上的合法性

  【答案】A

  2.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

  A.原告負舉證責任 B.被告負舉證責任

  C.原、被告均負舉證責任 D.原、被告均不負舉證責任

  【答案】B

  三、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訴訟法》和《解釋》還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2010年審計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2010年審計師考試時間: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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