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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審計相關知識輔導:行政訴訟法(3)

更新時間:2012-01-11 10:41: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四、行政訴訟管轄$lesson$

  行政訴訟管轄是在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確定由哪個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制度,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四種。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確認發(fā)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指定管轄

  【示例】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 )。

  A.確認發(fā)明專利權、商標權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B.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起訴的案件

  C.經(jīng)行政復議的案件 D.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E.有關內部行政行為的案件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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