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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合同的履行(2)

更新時間:2012-12-04 10:50:10 來源:|0 瀏覽2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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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四、合同的履行

  (三)第三人代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五)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題:(2006年)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C.喪失商業(yè)信譽  D.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動

  E.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正確答案』ABCE

  (六)代位權和撤銷權

 類型
  概念
  行使范圍
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例題:下面關于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提法中,錯誤的是( )。

  A.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債務人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B.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C.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D.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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