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初中級審計師 > 初中級審計師備考資料 > 2012年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輔導:四部分七章重點

2012年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輔導:四部分七章重點

更新時間:2012-09-11 10:00: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一節(jié) 票據法(掌握)

  一、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及其特征

  票據法所指的票據,是狹義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貨幣債權證券(憑票據可以獲得錢)

  2.票據是嚴格要式證券(與無因性和流轉性相關)

  3.票據是流通證券(到期前可背書轉讓)

  4.票據是無因證券(獨立,與票據基礎關系相分離,即英雄不問出處)

  5.票據上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票據在,權利在)

  (二)票據的作用

  1.支付作用(最基礎)

  2.匯兌作用

  3.信用作用(背書越多越有信用)

  4.融資作用(匯票可以貼現)

  (三)票據的種類

  1.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兩種。

  2.本票----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四)票據法的概念及特征

  票據法特征:

  1.強行性特征:種類法定、嚴格要式

  2.技術性特征

  (五)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簡稱票據關系

  定義:指票據當事人依據票據法律規(guī)范所形成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方面構成:

  1.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指通過實施票據行為,取得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關注:

  票據當事人分類:

  (1)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指依票據出票行為而直接產生的當事人,如匯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也是出票人,因為自己付款)。

  非基本當事人----指在票據簽發(fā)以后基于其他票據行為參加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等。

  (2)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指有權請求支付票載金額的權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債務人----指有義務向持票人支付票載金額的責任人。

  債務人又可以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前者是指負有付款義務的債務人,如匯票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負有擔保付款義務的人,如匯票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3)前手和后手

  凡票據上位于某一特定當事人之前的當事人稱為前手,位于其后的當事人則為后手。

  2.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

  指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3.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

  指票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據權利和承擔的票據義務。

  票據權利和義務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付款請求權和付款義務;

  第二層次是追索權和償付義務。

  (六)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指由票據法規(guī)定,與票據行為有密切聯(lián)系但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發(fā)生的法律關系。

  (1)票據返還:對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持票人,正當權利人有要求返還的請求權

  (2)利益返還:持票人因時效或記載事項不能實現債權時可要求出票人和承兌人利益返還(也就是票據時效已經到了,但是還有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又稱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指民法上與票據有關但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

  這類關系不是票據法律關系,而是產生票據法律關系的原因和前提條件。它是產生票據關系的基礎,故稱為票據基礎關系。

  主要有兩種:

  A、票據原因關系:如買賣、擔保、借貸、贈予票據

  B、票據資金關系:

  (七)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票據行為----指能夠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要式法律行為,即以承擔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

  包括出票、背書、保證、承兌等。有些票據行為是各種票據共有的行為,如出票、背書、付款等,有的是某種票據所獨有的行為,如承兌是匯票所獨有的行為。

  票據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票據行為具有要式性

  (2)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

  (3)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

  (4)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某一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有效。如偽造等)

  2.票據行為的種類

  票據行為可以分為主票據行為和從票據行為兩大類:

  (1)主票據行為,又稱基本票據行為,是指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fā)生的行為。

  主票據行為僅指出票行為,它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包括簽發(fā)票據和交付票據兩個行為。

  (2)從票據行為,是指能夠引起票據關系變更或消滅的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保證等。這些行為以出票為前提,附屬于主票據行為而存在。

  3.票據行為的要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行為人的票據行為能力和票據意思表示兩個方面。

  2012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1年全國審計師考驗交流中心

  現報審計師全科輔導可享六折優(yōu)惠     2010-2011年審計師考試大綱匯總

  2012年審計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審計師考試在線題庫免費測試

  (1)票據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是有效行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的票據行為是無效行為,其票據行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進行方為有效。法人的票據行為能力沒有限制。

  (2)票據意思表示

  票據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法,否則不發(fā)生效力。

  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指票據行為除了應具備實質要件外,還必須依據票據法規(guī)定的形式進行,才能產生票據效力。

  形式要件包括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四項:

  (1)書面

  (2)記載事項

  根據票據記載事項的效力的不同,可將其分為應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

  ①應記載事項----指依照票據法規(guī)定應該記載的事項,又可以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絕對應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guī)定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票據即歸于無效。

  相對應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guī)定應該記載的事項,如未記載,并不導致票據無效,而是以票據法的規(guī)定為準。

  ②任意記載事項,記載與否由當事人決定,但一經記載即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鄄划a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指票據當事人可自由記載,但記載后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但可能產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懿坏糜涊d事項,又稱為禁止記載事項----指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該事項,則導致該記載本身或票據歸于無效的事項。

  (3)簽章

  行為人在票據上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4)交付

  票據行為均須以交付才算完成。

  4.票據行為的代理

  票據代理----指票據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權,在票據上載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稱,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八)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及其種類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指票據債權人請求付款義務人支付票面金額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其主債務人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據債權人在向付款義務人提示票據行使付款請求權未得到實現時,可以行使追索權。

  (2)追索權----指持票人在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fā)生時,在保全票據權利的基礎上,向除主債務人以外的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損失的權利。

  被追索人清償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權。追索權是第二次請求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

  第一,從出票人處取得。

  第二,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

  第三,依稅收、繼承、贈與、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沒有支付對價,但不影響背書連續(xù)

  結論:惡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如欺詐和脅迫)

  善意取得――支付對價,不受前手瑕疵限制

  ――沒有支付對價,受前手瑕疵限制(如繼承、接受捐贈)

  3.票據權利的消滅(但是票據權利關系消失但是可以憑合同索債)

  票據權利的消滅---指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

票據類型
行使對象
起算日
時效
商業(yè)匯票
出票人、承兌人
到期日
2年
見票即付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個月
追索權
前手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
6個月
再追索權
前手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日
3個月

  4.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如請求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

  票據權利的保全----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票據法規(guī)定所為的行為。

  如:為防止追索權,應作成拒絕證明等

  5.票據權利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2012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1年全國審計師考驗交流中心

  現報審計師全科輔導可享六折優(yōu)惠     2010-2011年審計師考試大綱匯總

  2012年審計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審計師考試在線題庫免費測試

  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法第l4條規(guī)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A、“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B、“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C、不能辨別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原50萬 后150萬元

  A B C D E

  D、偽造一定是簽章,變造通常是其他事項

  E、被偽造人既不承擔票據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F、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7.利益返還請求權

  利益返還請求權----指票據持票人因時效或票據記載事項欠缺等原因不能實現票據債權時,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返還其利益的權利。

  (九)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1.物的抗辯:對一切持票人的抗辯

  物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fā)生的抗辯。

  包括:

  (1)票據無效的抗辯,如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或記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

  (2)依票據記載提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持票人請求付款的地點與票據記載不符;

  (3)票據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的抗辯,如已付款或該票據已被作出除權判決等;

  (4)否定票據行為有效性的抗辯,如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等;

  (5)票據系偽造或變造;

  (6)票據權利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

  2.人的抗辯

  人的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指票據債務人僅可以對特定的票據債權人提出的抗辯。

  (1)一切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

  A債權人欠缺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如票據債權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產等。

  B票據債權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如背書不連續(xù)。

  (2)特定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

  A基于票據基礎關系:如原因關系無效

  B基于票據關系:如債務抵消、免除

  3.票據抗辯的限制及其例外

  2012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1年全國審計師考驗交流中心

  現報審計師全科輔導可享六折優(yōu)惠     2010-2011年審計師考試大綱匯總

  2012年審計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審計師考試在線題庫免費測試

  二、匯票(重點)三方關系人

  (一)匯票的概念及分類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特征:

  1.匯票在出票時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

  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基本當事人雖然也有三個,但其付款人僅限于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匯票的付款人則沒有這一限制。

  2.匯票是委付證券,而本票是一種自付證券。

  3.匯票須經承兌

  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

  4.付款日不同

  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而本票和支票一般為見票即付。

  (1)匯票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指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提示匯票之日作為匯票到期日。(銀行匯票)

  遠期匯票----指必須到約定日期才能請求付款的匯票。(商業(yè)匯票)

  (2)匯票有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

  銀行匯票----指在商業(yè)匯款人交款申請后,由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該銀行在異地的銀行機構或異地的跨系統(tǒng)簽約代理付款人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yè)匯票---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其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是銀行以外的企業(yè)或其他組織。

  關注:

  凡由銀行承兌的,稱為銀行承兌匯票;凡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稱為商業(yè)承兌匯票。

  (二)匯票的出票

  1.匯票出票的概念及其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guī)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即為無效。

  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有七項:(背)

  ①表明“匯票”字樣;

 ?、跓o條件支付的委托;

 ?、鄞_定的金額;

 ?、芨犊钊嗣Q;

 ?、菔湛钊嗣Q;

 ?、蕹銎比掌?

 ?、叱銎比撕炚?。

  2.匯票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票面金額和法律規(guī)定的費用。

  (2)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票載收款人的效力是使其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 )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為并不必然對付款人發(fā)生約束力,只有當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付款人才負有付款的義務,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2012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1年全國審計師考驗交流中心

  現報審計師全科輔導可享六折優(yōu)惠     2010-2011年審計師考試大綱匯總

  2012年審計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審計師考試在線題庫免費測試

  (三)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概念與分類

  背書----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質押票據權利或授權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作出背書行為的人為背書人,受讓或接受票據的人為被背書人。

  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設質背書和委任背書。

  (1)轉讓背書----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2)設質背書----指背書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票據法第35條規(guī)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3)委任背書又稱委托收款背書----指持票人為委托他人收款而為的背書。

  票據法規(guī)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2.背書的格式

  (1)背書的記載事項是:背書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被背書人名稱(絕對記載事項,但可授權補記)、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

  (2)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

  ①附有條件的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②部分背書(無效)。也就是說,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全額背書。

  3.背書的連續(xù)與背書的效力

  背書連續(xù)----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和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關注:

  轉讓背書的效力:

  一是通過背書將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

  二是背書人負有擔保責任;

  三是權利證明的效力,即持票人只需以背書的連續(xù)即可證明其取得票據權利。

  委任背書的效力只產生對被背書人代理權的授予,而不發(fā)生票據權利的轉移。

  設質背書也不發(fā)生權利轉移的效力,而只使被背書人取得對票據權利的質權,只有在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才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四)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及效力

  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2.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2)承兌及承兌期間

  票據法規(guī)定,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部分承兌或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與背書不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的日期并簽章。

  3.承兌與拒絕承兌的形式:拒絕證明

  (五)匯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保證

  (1)保證的概念及其成立

  保證----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

  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2)保證的效力

  票據法規(guī)定,保證人在匯票上或者粘單上作出保證后,除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以外,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付款

  (1)付款的概念及效力

  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根據匯票持票人的提示請求,依法向其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付款行為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包括付款責任和擔保責任都被解除。付款人付款后即可收回票據,消滅票據關系。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程序包括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三個階段。

 ?、俑犊钐崾?/P>

  付款提示,或稱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的日期內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行使付款請求權以保全票據權利的行為。

 ?、谄笨钪Ц?/P>

  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

 ?、凼栈貐R票

  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3.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fā)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2)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賲R票被拒絕承兌的;

 ?、诔袃度嘶蛘吒犊钊怂劳觥⑻幽涞?

 ?、鄢袃度嘶蛘吒犊钊吮灰婪ㄐ嫫飘a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3)追索對象

  一般情況下,追索對象有嚴格的方向性,即被追索人應該是持票人的前手,除特殊情況外持票人不能向自己的后手追索。

  (4)追索程序

 ?、偃〉镁芙^證明

  票據不獲承兌或付款,持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明或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以便行使追索權。

 ?、谕ㄖ芙^事由

  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 日內再通知其再前手。

 ?、鄞_定追索對象,請求償還3日,可對一個或多個追

  追索通知發(fā)出后,如無債務人自動償還,追索權人可以依法確定具體的追索對象進行追索。

  (5)追索金額: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

  (6)再追索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已清償的全部金額以及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清償日止的利息、有關費用。

  2012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1年全國審計師考驗交流中心

  現報審計師全科輔導可享六折優(yōu)惠     2010-2011年審計師考試大綱匯總

  2012年審計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審計師考試在線題庫免費測試

 

  三、本票

  本票----指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我國票據法只承認銀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限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本票業(yè)務的銀行機構。

  本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最長2個月提示付款。

  四、支票

  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l0日內提示付款。

  2.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法律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3.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①表明“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

  4.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俑犊畹?。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诔銎钡亍V鄙衔从涊d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5.支票的授權補記

 ?、僦苯痤~的授權補記。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收款人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提示付款。

 ?、谑湛钊嗣Q的授權補記。出票人可以授權收款人在支票上補記其名稱,收款人名稱在未補記前,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也不能提示付款。

  6.支票的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以及追索權的行使,除應遵循票據法總則及對匯票相關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A.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B.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fā)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

  五、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票據的概念及其法律適用的原則

  涉外票據----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據,即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fā)生在中國境內又有發(fā)生在中國境外的票據。

  (1)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情形下,適用其本國法。

  (2)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經當事人協(xié)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3)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4)追索權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5)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6)票據喪失時保全票據權利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六、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類。

  (一)票據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二)票據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

  (三)票據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

  2012年審計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1年全國審計師考驗交流中心

  現報審計師全科輔導可享六折優(yōu)惠     2010-2011年審計師考試大綱匯總

  2012年審計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審計師考試在線題庫免費測試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初中級審計師資格查詢

初中級審計師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初中級審計師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初中級審計師各地入口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