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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

更新時間:2013-01-06 16:07: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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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從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竣工,A方向B方獎勵20萬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獎勵1萬元。若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竣工,拖延的第一周違約金為20萬元,在合同規(guī)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過一天,B方賠償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間發(fā)生超過14天的陰雨或冰凍天氣,或由于A方責任引起的干擾,A方給予B方以延長工期的權力。若發(fā)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導致工期延誤,B方應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順延要求,A方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順延工期。

  違約責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或違反合同有關規(guī)定,A方有權指令B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合同責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費用由B方承擔。

  (2)如果B方破產,不能支付到期的債務,發(fā)生財務危機,A方有權解除合同。

  (3)A方認為B方不能安全、正確地履行合同責任,或己無力勝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務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則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擔停工責任。若B方拒不執(zhí)行A方指令,則A方有權終止對B方的雇用。

  8.爭執(zhí)的解決:本合同的爭執(zhí)應首先以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若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權力提請 仲裁。若A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上海;若B方提請仲裁,則仲裁地點在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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