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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鹽城法院首次發(fā)布禁止參加工程招投標禁止令

更新時間:2013-10-28 09:55: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江蘇鹽城法院首次發(fā)布禁止參加工程招投標禁止令

  近日,鹽城市射陽縣的建筑工程承包人臧霖、劉海等人靠串通投標獲得中標資格,被鹽城市射陽縣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緩刑不等。法院同時還發(fā)出禁止令,禁止涉案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參與從事承包建筑工程招投標的活動,該案上訴后,經(jīng)審理維持該禁止令執(zhí)行,這在鹽城市工程領(lǐng)域尚屬首次。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顏奕、臧霖分別召集被告人劉海、沈加峰、儲志楊、張建祥、嚴艾春、李廣林、韓勇、韓立華及陳萬年等人進行串通投標,經(jīng)商議決定:工程由被告人劉海、沈加峰、儲志楊、張建祥中標承做,該4名被告人出工程標底價4%的費用給其余讓出工程的人作為好處費;中標承做工程的人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價5000元以上,讓出工程的人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價5000元以內(nèi),以確保被告人劉海、沈加峰、儲志楊、張建祥能中標。后被告人劉海出資人民幣114000元、被告人沈加峰出資人民幣68000元、被告人儲志楊出資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張建祥出資人民幣50000元,計人民幣272000元作為好處費給其他讓出工程的人分配。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顏奕、臧霖等人相互串標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串標投標犯罪,是共同犯罪。鑒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立功、退出所得贓款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禁止令”是刑法新增規(guī)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管制執(zhí)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本案中串通投標罪侵害的法益是國家正常的招投標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上述被告人通過合謀,控制農(nóng)村路橋工程建設(shè)競標報價,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建設(shè)工程招投標秩序,損害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權(quán)益,社會危害性嚴重。為了降低犯罪分子在招投標領(lǐng)域犯罪的可能性,保護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和維系法益不受侵害,法院適用了禁止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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