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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09 19:31: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并于2011年9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并于2011年9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F(xiàn)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aqsiq.gov.cn),進入主頁草案意見征詢欄點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gkzqyj@aqsiq.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馬甸東路9號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guī)司(郵編:10008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2月10日。感謝您的參與和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附件: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guī)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可以訂立合同約定相關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作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guī)定的相關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關系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guī)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tǒng),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本規(guī)定實行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生產者義務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和修理文檔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并在信息發(fā)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第九條 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修理文檔等隨車文件。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等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guī)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huán)境等要求應當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guī)格、車輛識別代碼(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戶服務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其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guī)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修理文檔應當格式規(guī)范、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十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一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fā)票;

  (二)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xiàn)場可查驗的功能;

  (四)明示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修理文檔等隨車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單、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名單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 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和維護。

  對于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

  第四章 修理者義務

  第十二條 用于修理的家用汽車產品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并檢驗合格的零部件,且質量不低于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以及拖運費、提供的備用車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蓋章或簽名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于消費者查閱和復制。

  第十五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xiàn)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電話咨詢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xiàn)場服務,并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五章 三包責任

  第十六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fā)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xiàn)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guī)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fā)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fā)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fā)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fā)動機、變速器。發(fā)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guī)定。

  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xiàn)轉向系統(tǒng)失效、制動系統(tǒng)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fā)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 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xiàn)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fā)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后,或者發(fā)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轉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懸架系統(tǒng)、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懸架系統(tǒng)、前/后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消費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變更車輛登記和車輛購置稅有關手續(xù)。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fā)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消費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車輛購置稅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規(guī)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guī)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shù)n由生產者在0.5%至0.8%之間確定,并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按照本規(guī)定更換或者退貨的,發(fā)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guī)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八條 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積極協(xié)助辦理,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后,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繼續(xù)享有相應權利。

  按照本規(guī)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后,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fā)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破產、合并、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三包責任免除

  第三十條 易損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fā)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fā)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三包責任。

  第七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fā)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xié)商解決;可以依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機構投訴,進行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調解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者協(xié)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老師庫;經爭議雙方同意,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有關機構可以選擇老師參與調解工作。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以及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產品質量問題或者嚴重質量安全性能故障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未按本規(guī)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等行政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乘用車,是指相關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之外的乘用車。

  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制造家用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fā)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的企業(yè)視同生產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fā)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以及其他形式的經營者。

  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xiàn)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規(guī)標準以及企業(yè)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汽車,包括出現(xiàn)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本規(guī)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并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管理和備案、家用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及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定、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及其老師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其他法律法規(guī)對家用汽車產品召回中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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