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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商業(yè)》預習:倉儲合同概述

更新時間:2013-02-18 08:54: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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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3 倉儲合同

  一、倉儲合同概述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在倉儲合同中,委托保管的人稱為存貨人,實施保管的人稱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標的物稱為倉儲物。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法律適用上,《合同法》對倉儲合同沒有特殊規(guī)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但是倉儲合同在合同主體、保管對象、成立條件等方面均有別于一般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一)倉儲合同主要特征

  1.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倉儲合同以儲存動產為對象。

  3.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的合同。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5.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二)倉單

  存貨人與倉儲保管人簽訂倉儲合同后,倉儲保管人在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時,應向存貨人開具倉單。倉單是倉儲保管人給付存貨人收到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依倉單記載的內容領取倉儲物,因此,倉單上記載的內容也包含有存貨人與倉儲保管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倉單具有以下效力:

  1.存貨人憑倉單領取倉儲物的效力

  2.移轉倉儲物的效力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倉單具有出質的效力

  質押是擔保方式之一,倉儲合同的存貨人或者倉單的持有人可以倉單質押。以載明提貨日期的倉單出質的,倉單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押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提貨,并與出質人即存貨人或原倉單持有人協議將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盡管倉單是一種物權證券,在倉儲合同關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倉單不是倉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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