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汕頭市房屋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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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房屋登記辦法》已經2011年6月1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汕頭市房屋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金平區(qū)、龍湖區(qū)、濠江區(qū)(以下統(tǒng)稱中心城區(qū))國有、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以及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作為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房屋登記管理工作,并直接負責中心城區(qū)的房屋登記管理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具體承辦房屋登記管理的相關工作。
房屋登記涉及土地登記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受理,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審核后,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登記事項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發(fā)放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tǒng)一的房地產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tǒng)。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登記簿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作和管理,用于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shù)怯浭马椀奶囟ú緝?,是房屋、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
房地產登記簿應當記載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房屋編號、坐落、來源、結構、規(guī)劃用途、建筑面積,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使用期限、用途、面積、宗地四至和宗地號,房屋、土地權利的限制,登記時間等內容。
房地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能夠轉化為唯一、確定的紙介質形式,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九條 辦理房屋登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暾?;
(二)受理;
?。ㄈ徍?;
?。ㄋ模┯涊d于房地產登記簿;
?。ㄎ澹┌l(fā)放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本市公開發(fā)行的報刊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務網站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規(guī)定予以登記。
第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在其辦公場所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申請登記材料移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登記內容出具審核意見后,予以登記:
?。ㄒ唬┓课菟袡喑跏嫉怯?、在建工程或者一地多房抵押權設立登記,涉及土地登記的;
?。ǘ┓课菟袡噢D移、變更、更正、注銷、換證、補發(fā)登記,發(fā)生土地面積、用途、使用權類型、使用期限變動,涉及土地登記的。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記涉及土地登記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受理后,一并審核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申請登記材料。申請登記材料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外文材料與中文譯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登記的名稱應當與其身份證件上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的名稱應當使用法定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名稱。
第十四條 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自然人委托代理人處分房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不能提供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應當共同到受理房屋登記的場所提交身份證明并當場簽訂授權委托書。
境外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委托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依照合同約定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五條 房屋權利涉及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應當由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但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ǘ┮蛉嗣穹ㄔ骸⒅俨脵C構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ㄈ┙浌C的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ㄋ模┯斜巨k法規(guī)定的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ㄎ澹┮蚍课轀缡ёN房屋權利;
?。嗬朔艞壏课輽嗬?
?。ㄆ撸┓?、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共有房屋的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監(jiān)護人應當提交證明監(jiān)護人身份的材料;涉及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的,還應當提供保證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材料。
第十八條 對房屋登記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埖怯浀姆课莶辉诒镜怯涊爡^(qū)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ǘ┥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ㄈ┥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ㄋ模┥暾埖怯浀姆课菰诒镜怯涊爡^(qū)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房屋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jù)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詢問結果應當經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存。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二十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地查看:
?。ㄒ唬┓课菟袡喑跏嫉怯?;
?。ǘ┰诮üこ痰盅簷嗟怯?;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ㄋ模┮蚍课莘指?、合并引起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ㄒ唬┥暾埲伺c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guī)劃、施工許可證明材料記載一致,或者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一致;
?。ㄈ┥暾埖怯浀膬热菖c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屋、土地權利不沖突;
?。ㄎ澹┎淮嬖诒巨k法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撤回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申請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未取得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guī)劃許可的規(guī)定建造的;
?。ǘ┪唇浗ㄔO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備案的,但涉及在建工程登記事項的除外;
?。ㄈ]有合法、有效的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
?。ㄋ模┥暾埖怯浀臋嗬c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ㄎ澹┥暾埖怯浀氖马椗c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沖突的,但已確定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有誤的更正登記除外;
?。鄬儆袪幾h或者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ㄆ撸┎荒芴囟ɑ蛘卟痪哂歇毩⑹褂脙r值或者屬于臨時建筑的;
?。ò耍┍灰婪ㄕ魇?、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ň牛┍灰婪ú榉饣蛘咭院戏ㄐ问较拗茩嗬陂g,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ㄊ┓?、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登記的房屋屬于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國家、省和市在規(guī)劃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驗收或者備案管理等方面對其有特別規(guī)定的,不適用本條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并退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予登記情形消除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登記:
?。ㄒ唬┮婪ㄓ煞慨a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房屋;
(二)被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的房屋;
(三)被人民法院判決收歸國有的房屋;
?。ㄋ模┍灰婪]收歸國有的房屋。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房屋,由依法作出裁判或者沒收決定的機關通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登記。
第二十五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登記申請之日起,按照下列規(guī)定時限,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六十個工作日;
?。ǘ┑盅簷?、地役權登記,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十個工作日;
?。ㄋ模Q發(fā)、補發(fā)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十個工作日;
?。ㄎ澹┊愖h登記、查封登記,一個工作日。
本條前款規(guī)定時限,不包括公告時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土地登記內容的時間以及稅務部門核征(免)稅收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發(fā)放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提倡房地產權屬證書配置加密、防偽措施。
房地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房屋、土地權利的證明。
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事項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可售房屋基本單元向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發(fā)放登記證明。
非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事項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屬于宗地上全部房屋及配套設施已建成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房地產權證》;屬于宗地上部分房屋及配套設施已建成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只記載房屋登記內容的《房地產權證》,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集體土地使用證》配合使用。
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的事項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房地產他項權證》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房地產預告登記證明》。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書版本更新的,可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f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原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ㄋ模┓课萜矫鎴D及宗地圖;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換發(fā),并收回原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失,并在本市公開發(fā)行的報刊刊登遺失或者滅失聲明;刊登時間為三十日,刊登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以申請補發(fā),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沁z失或者滅失聲明公告的報紙;
?。ㄋ模┓课萜矫鎴D和宗地圖;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補發(fā),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補發(fā)的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fā)”字樣。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補發(fā)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應當在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張榜公告。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案件中無法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憑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務網站發(fā)布作廢聲明。
第三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恋厥褂脵嘧C明;舊城改造項目土地使用權未登記發(fā)證的,應當提交舊城改造項目正式實施計劃批準文件、規(guī)劃用地紅線圖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建設工程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施工許可的證明;
?。ㄎ澹┙ㄔO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備案的證明;
?。┩恋匦姓鞴懿块T出具的建設用地查驗意見書;
?。ㄆ撸┓课蓍T牌證明;
?。ò耍┓课轀y繪成果報告;
?。ň牛┢渌匾牧稀?
申請登記的房屋屬于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國家、省和市在規(guī)劃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驗收或者備案管理等方面對其有特別規(guī)定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交本條前款第(四)項和第(五)項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但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該特別規(guī)定要求申請人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申請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建筑區(qū)劃內經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確認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fā)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ㄒ唬┵I賣;
?。ǘ┗Q;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ㄎ澹┱{撥、析產;
?。┮苑课莩鲑Y入股;
?。ㄆ撸┓课莘指?、合并;
?。ò耍┓ㄈ嘶蛘咂渌M織分立、合并;
?。ň牛┤嗣穹ㄔ夯蛘咧俨脵C構的生效法律文書;
?。ㄊ┓?、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康禺a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五)房屋平面圖及宗地圖;
?。┢渌匾牧?。
第三十七條 申請宅基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因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時,應當依法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具備登記條件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不具備登記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fā)生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ㄒ唬┓课菟袡嗳说男彰蛘呙Q變更的;
?。ǘ┓课葑涞慕值?、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或者土地用途發(fā)生變化的;
?。ㄋ模┓课莼蛘咄恋孛娣e增加或者減少的;
(五)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康禺a權屬證書;
(四)證明發(fā)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房屋平面圖及宗地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ǘ┓课菟袡嗳朔艞壏课菟袡嗟?;
?。ㄈ┓?、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三)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滅失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房屋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但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的,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四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但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jù)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原房地產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 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或者在建工程設立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的,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康禺a權屬證書,或者在建工程的土地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證明材料;
?。ㄋ模┑盅汉贤?
?。ㄎ澹┲鱾鶛嗪贤?;
?。┑盅喝擞袡嘣O定房地產抵押權的證明材料;
(七)房屋、土地的估價報告或者當事雙方協(xié)商確定房屋、土地價值的書面協(xié)議;
?。ò耍┢渌匾牧稀?
第四十七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ㄒ唬┮约w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或者在建工程設立抵押權的,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
?。ǘ┮杂邢挢熑喂?、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yè)的房屋或者在建工程設立抵押權的,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
?。ㄈ┮缘怯洖楣餐灿谢蛘卟豢煞指畎捶莨灿械姆课莼蛘咴诮üこ淘O立抵押權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
?。ㄋ模⒆罡哳~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提交該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以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已存在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ㄎ澹┑盅汉贤诰惩庥喠⒌?,提交公證或者認證證明。
第四十八條 抵押的房屋或者在建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屬于以劃撥、優(yōu)惠出讓等方式取得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核定處分時應當補交地價款的數(shù)額;當事人申請抵押權登記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抵押的房屋或者在建工程屬于國有(集體)資產的,應當符合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抵押權登記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準予抵押權登記的,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ǘ┍粨鶛嗟臄?shù)額、債務履行期限;
?。ㄈ┑怯洉r間。
對準予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除本條前款所列事項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條 本辦法第四十九條所列事項發(fā)生變化,或者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康禺a權屬證書和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ㄋ模┑盅喝伺c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xié)議;
?。ㄎ澹┢渌匾牧?。
因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發(fā)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在建工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fā)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本條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材料。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 經登記的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屬證書和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ㄋ模┑盅簷喟l(fā)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ㄎ澹┢渌匾牧?。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三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經登記的抵押權消滅的,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ㄒ唬┲鱾鶛嘞麥纾?
?。ǘ┑盅簷嘁呀泴崿F(xiàn);
?。ㄈ┑盅簷嗳朔艞壍盅簷啵?
?。ㄋ模┓?、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康禺a權屬證書和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ㄋ模┳C明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ㄎ澹┢渌匾牧稀?
第五十五條 經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后,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怯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康禺a權屬證書和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
?。ㄋ模┳罡哳~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ㄎ澹┢渌匾牧?。
第五十六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準予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shù)額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shù)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第五十七條 在建工程竣工后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建工程抵押關系尚未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初始登記時,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收回注銷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發(fā)放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
第五章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八條 因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申請地役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地產權屬證書;
?。ㄎ澹┢渌匾牧?。
第五十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準予地役權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地產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地產登記簿。
第六十條 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康禺a權屬證書和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
?。ㄋ模┳C明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材料;
?。ㄎ澹┢渌匾牧稀?
第六章 預告登記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經預告登記的房屋申請登記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申請房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注銷預告登記。
第六十三條 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或者未按照預購人委托代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六十四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三)已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ㄎ澹┢渌匾牧稀?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五條 經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在所有權初始登記后,預售人未在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時間內與預購人申請轉移登記,或者未按照預購人委托代為申請轉移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A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ㄋ模┙桓斗靠畹淖C明;
(五)其它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A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ㄎ澹┑盅汉贤?;
(六)主債權合同;
?。ㄆ撸┢渌匾牧?。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經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且抵押關系尚未終止的,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將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時,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注銷預告登記證明,發(fā)放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書。
第六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课菟袡噢D讓合同;
?。ㄋ模┺D讓方的房地產權屬證書;
?。ㄎ澹┊斒氯岁P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八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盅汉贤?;
(四)主債權合同;
?。ㄎ澹┓康禺a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ㄆ撸┢渌匾牧?。
第六十九條 申請注銷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村料:
?。ㄒ唬┥暾垥?;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ㄈ╊A告登記證明;
(四)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依法終止或者預告登記失效的證明文件。
第七章 其他登記
第七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C明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有錯誤的材料;
?。ㄋ模┢渌匾牧?。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更正,并將有關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ㄒ唬┓康禺a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且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確有錯誤的;
(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的權利歸屬確有錯誤的。
第七十二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權利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且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jù)原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七十三條 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在更正登記期間處分房屋權利申請登記,但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四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錯誤,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確有錯誤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與該登記事項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房地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七十五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第七十六條 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在異議登記期間處分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辦理。
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事項被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中止辦理權利人處分房屋權利的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七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應當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訴訟或者仲裁請求已被受理的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的,異議登記失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或者公告作廢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ㄒ唬┧痉C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
?。ǘ┊斒氯颂峤坏臋鄬賮碓醋C明文件被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
第八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協(xié)助執(zhí)行文書后,應當按照協(xié)助執(zhí)行文書載明的事項和起止時間予以辦理查封登記,并將有關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協(xié)助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文書進行實體審查;認為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查封登記并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ㄒ唬┎榉獾怯浻行谙迣脻M,查封登記失效;
?。ǘ┧痉C關、行政機關解除限制措施,或者依法需要解除限制措施的。
第八章 房地產登記簿查詢
第八十二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信息。
申請查詢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信息,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證明其權利或者利害關系的文件、所查房地產權屬證書編號或者房地產坐落,并填寫申請表。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提供查詢,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提供查詢的理由:
?。ㄒ唬┥暾埐樵兊姆康禺a不在登記區(qū)域內;
?。ǘ┥暾埐樵兊膬热莩^規(guī)定的查詢范圍;
?。ㄈ┮婪ú坏貌樵兊钠渌樾?。
除本條前款規(guī)定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八十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地產登記簿的內容保密,不得擅自改變房地產登記簿的查詢范圍。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八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地產登記簿;
?。ǘΣ环系怯洍l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
(三)無法定理由,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以登記,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時限予以登記;
?。ㄋ模┩婧雎毷亍E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九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按照其房屋登記管理權限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可以作為辦理相關房屋登記手續(xù)的依據(jù);歷史上遺留未登記的房屋,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一條 澄海區(qū)、潮陽區(qū)、潮南區(qū)和南澳縣的房屋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的《汕頭經濟特區(qū)土地房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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