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關于社會保險費管理致繳費單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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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繳費單位:
依據(jù)《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配套政策,我局將于2011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社保業(yè)務?,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社會保險費滯納金調整事項
依據(jù)《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將從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再執(zhí)行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 “稅務機關責令限繳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钡囊?guī)定。即滯納金加征率下調的同時,取消實際業(yè)務操作中一個月限繳期內補繳不加收滯納金的做法。請各用人單位務必及時在當月申報繳納社保費,以免發(fā)生滯納金。
二、關于本市農(nóng)村戶籍職工社會保險費調整事項
依據(jù)《廈門市外來員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辦法》(廈府[2010]395號)及《廈門市人社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地稅局關于本市農(nóng)村戶籍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廈人社[2011]135號)號)規(guī)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本市戶籍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均應按“本市城鎮(zhèn)職工”身份辦理參保繳費。
我局將于7月初,依據(jù)市民數(shù)據(jù)庫信息,把原按“外來工”身份參保的本市戶籍人員,身份統(tǒng)一調整為“本市城鎮(zhèn)職工”參保繳費。
三、關于外來員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率調整事項
依據(jù)《廈門市外來員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辦法》(廈府[2010]395號)的規(guī)定,從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外來員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繳費費率調整為20%,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2%,外來員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繳費基數(shù)調整為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
四、關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事項
依據(jù)《關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廈人社[2011]127號)的規(guī)定,市社保中心在2007年施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基礎上,對用人單位2011―2012年度的工傷保險費再次實行費率浮動,從2011年7月起,繳費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實際征收費率,依據(jù)市社保中心本次工傷浮動費率調整的結果確定。
五、關于財政核撥事業(yè)單位工傷保險調整事項
根據(jù)《關于廈門市財政核撥事業(y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廈人社[2011]146號),從2011年7月1日起,我市財政核撥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為本單位全部工作人員參保繳納工傷保險。我局將于7月份自動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yè)單位人員”增加工傷保險這一險種,費率為0.5%。
各繳費單位應于7月初(7月6日后),及時核對職工的參保及帳目信息,以上調整如若有誤,請及時到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糾錯。如您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信息,可到辦稅服務廳或向稅收管理員、12366 咨詢。衷心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同時對依法誠信繳費的用人單位致以崇高敬意!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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