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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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保本基金的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保護基金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擔保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我會起草了《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對《意見》的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10年9月14日之前反饋至中國證監(jiān)會。
聯(lián)系方式如下:
傳真:010-88061446
電子郵箱: wangly@csrc.gov.cn;
yangch@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jiān)會
郵編:100033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九月六日
《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推動保本基金的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擔保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投資組合方法來實現(xiàn)投資收益,同時引入擔保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銷售宣傳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說明投資者投資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并說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三、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間打開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中說明打開申購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申購金額是否保本。
四、保本基金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策略以確保本金安全,并明確載入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
保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應當采用舉例或其他形式簡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該基金的投資策略。
五、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承諾,保本期間屆滿,基金份額持有人能收回投資本金,并約定本金的計算方法。
六、保本基金可以投資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其中,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七、非金融機構擔任保本基金的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成立并經營滿三年以上,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è);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連續(xù)盈利;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10億元;
(四)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0億元;
(五)已擔保的保本基金資產規(guī)模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十倍;
(六)最近三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如保本基金的擔保人為擔保公司,除滿足上述條件外,擔保公司已經對外提供的擔保資產規(guī)模不應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二十五倍。
八、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保本基金的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
(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
(三)已擔保的保本基金資產規(guī)模不超過其凈資產的十倍;
(四)最近一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保本基金的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元;
(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0億元;
(三)已擔保的保本基金資產規(guī)模不超過其凈資產的十倍;
(四)最近一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九、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約定擔保方式,并簽訂擔保合同,保本基金的擔保方式可以分為連帶責任擔保和風險買斷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是指基金管理人和擔保人簽訂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風險買斷擔保是指基金管理人和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由基金管理人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擔保人在保本基金出現(xiàn)虧損時,負責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賠償相應損失,擔保人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賠付損失后,不得向基金管理人索賠。
十、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不得在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后直接或間接與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協(xié)議,約定對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提供反擔保。
十一、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擔保合同中應當約定,基金持有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擔保合同的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簽訂風險買斷式擔保合同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償付相應損失。
十三、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應當約定下列情形的處理方法:
(一)保本期間內更換擔保人的;
(二)保本期間內,擔保人出現(xiàn)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情形的。
十四、擔保合同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被擔保的基金資產總額;
(二)擔保期間;
(三)擔保的范圍;
(四)擔保費用的費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清償投資虧損的程序和方式;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十五、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應當用單獨的章節(jié)說明基金保本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擔保人的名稱、住所、營業(yè)范圍等基本情況;
(二)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
(三)擔保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擔保費用的費率和支付方式;
(五)適用保本的情形和不適用保本的情形;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處理方案;
(七)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的情形;
(八)更換擔保人的程序。
擔保合同中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的條款,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主張此類條款對基金管理人、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六、擔保人應當在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發(fā)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得知本條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提出處理辦法,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報告義務。
十七、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約定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處理方案,轉入下一個保本周期的,應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轉入下一個保本周期的條件以及如何轉入下一個保本周期。
保本基金到期后,符合保本條件并轉入下一個保本周期的,基金面值應重新調整至1.00元。
保本周期到期后,轉為其他類型基金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擬轉換的其他類型基金的名稱、費率、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等區(qū)別于原保本基金的要素。
十八、除保本基金外,其他基金(包括僅采用特定的投資策略及投資方法實現(xiàn)保本,沒有擔保機構的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以及銷售宣傳材料中明示或采取諧音、聯(lián)想等方式暗示對本金安全的保證。
十九、本指導意見實施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運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時,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擔保合同等文件進行修訂,并履行相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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