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修訂后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指標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28 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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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進一步加強納稅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確保信用等級評定質量,降低評定風險,體現A類納稅人評定工作“寧缺勿濫”的原則,同時,推動納稅信用等級逐步融入社會誠信體系,讓獲得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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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縣稅務局,市稅務二、三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納稅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確保信用等級評定質量,降低評定風險,體現A類納稅人評定工作“寧缺勿濫”的原則,同時,推動納稅信用等級逐步融入社會誠信體系,讓獲得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更多地獲取相應的社會效益,根據《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管理暫行辦法》(滬國稅稽〔2005〕23號)第八條第二款關于“根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發(fā)展的需要,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可適時調整各類評定指標、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的規(guī)定,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市局適度修改原評定指標,修改后的《上海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分類評定表》詳見附表,請按照執(zhí)行。
附件:《上海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分類評定表》
上海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分類評定表 | |||||||||
評定所屬期: 年?? 年 | |||||||||
納稅人名稱 | 稅務登記號 | ||||||||
法人代表人姓名 | 財務負責人姓名 | ||||||||
辦稅人員姓名 | 聯系電話 | ||||||||
注冊類型 | 會計信用等級是否A類 | ||||||||
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狀況評定 | |||||||||
一級指標 | 編號 | 二級指標 | 計算公式或評定內容 | 標準分值 | 評 分 說 明 | 實際得分 | |||
企業(yè)基礎信息 | 1 | 開辦承續(xù)時間 | 按納稅人開業(yè)登記的日期為計算開辦承續(xù)時間的起始時間,納稅人的開辦承續(xù)時間不因納稅人中途發(fā)生注銷遷移稅務登記而中止。 | 5 | 凡截止評定期或評定年度的最后一天承續(xù)期滿5年及以上的得滿分5分,不足五年但滿四年得4分,不足四年滿三年得3分,不足三年滿二年得2分,二年以下得1分。 | ||||
2 | 注冊資本 | 按納稅人評定期末稅務登記信息中的注冊資本的金額計算。對于銀行、保險等少數特殊行業(yè)的在本市的分支機構需要參評納稅信用等級的,其注冊資本按照總機構注冊資本的金額,依照評分標準計分。 | 5 | 凡截止評定日納稅人注冊資金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得滿分5分,500萬元-300萬元(含300萬元)得4分,300萬元-100萬元(含100萬元)得3分,10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得2分,50萬元以下得1分。 | |||||
3 | 資本稅收貢獻 | 按納稅人評定期末稅務登記信息中的注冊資本的金額計算注冊資本;按納稅人評定期間實際繳納的全部稅款計算年稅收規(guī)模。 | 8 | ①年末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下 凡按稅款所屬期計算的年稅收規(guī)模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得滿分8分,50萬元-40萬元(含40萬元)得7分,40萬元-30萬元(含30萬元)得6分,30萬元-20萬元(含20萬元)得5分,20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得4分,10萬元以下得3分,連續(xù)兩個評定年度稅收規(guī)模為零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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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年末注冊資本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 凡按稅款所屬期計算的年稅收規(guī)模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得滿分8分,100萬元-90萬元(含90萬元)得7分,90萬元-80萬元(含80萬元)得6分,80萬元-70萬元(含70萬元)得5分,70萬元-60萬元(含60萬元)得4分,6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得3分,50萬元以下得2分,連續(xù)兩個評定年度稅收規(guī)模為零的不得分。 | |||||||||
4 | 年銷售收入及年人員規(guī)模 | 按納稅人評定期間申報的銷售額為年銷售規(guī)模;按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申報中的月平均職工人數為年人員規(guī)模。 | 4 | 凡按會計年度計算的年銷售規(guī)模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或年人員規(guī)模達到50人(含50人)以上的得滿分4分;年銷售規(guī)模在1000-500萬元(含500萬元)或年人員規(guī)模在50-30人(含30人)的得3分;年銷售規(guī)模在500萬元以下和年人員規(guī)模在30人以下的得2分。 | |||||
稅 務 管 理 | 5 | 稅務變更登記 | 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 4 | 凡是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得滿分4分,評定期內發(fā)現該納稅人逾期辦理變更登記的,每次扣1分,至該項分值扣完為止;截止評定日,發(fā)現納稅人在評定期內有應變更未變更項目的,該項不得分。 | ||||
6 | 登記證件使用 | 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 2 | 凡是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得滿分2分,如納稅人在評定期內有未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行為的,每被查實一次扣1分,至該項分值扣完為止。 | |||||
7 | 報告銀行賬號 | 按照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 2 | 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基本帳戶開戶行帳號的得1分;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或其他開戶行帳號的每一個得0.5分,至該項分值達到滿分2分為止。 | |||||
8 | 辦稅人員 | 按規(guī)定配備合格的專職辦稅人員。 | 2 | 納稅人在評定期內有符合有關規(guī)定已取得辦稅員聯系卡的專職辦稅人員的得滿分2分,無辦稅人員或雖然有辦稅人員但尚未取得辦稅員聯系卡辦稅人員的得0分。 | |||||
9 | 發(fā)票使用和管理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fā)票。 | 4 | 凡納稅人在評定期內發(fā)生發(fā)票丟失每次扣1分;發(fā)生發(fā)票印制簿丟失、被盜每次扣1分;發(fā)生增值稅發(fā)票防偽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每次扣1分;至該項分值扣完為止。 | |||||
10 | 財務會計等備案制度執(zhí)行 | 按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備案,按規(guī)定將企業(yè)涉稅業(yè)務報送備案。 | 2 | 納稅人將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得滿分2分;納稅人將企業(yè)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得1分;納稅人未將企業(y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等各類需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項目報送備案,不得分。 | |||||
11 | 會計報表報送 | 按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 3 | 納稅人在評定期內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各類財務報表的得3分,未按規(guī)定報送的,每次扣1分,至該項分值扣完為止。 | |||||
12 | 稅控收款機管理 | 根據納稅人使用情況和報送數據、資料情況進行評定。 | 2 | 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的得2分,報送的數據資料經核對不準確扣1分;應安裝使用而未安裝使用的,該項得分為0。非稅控機安裝對象得滿分。 | |||||
納 稅 申 報 | 13 | 按期納稅申報率 | (∑實際申報次數/應申報次數)*100%。 | 10 | 按期納稅申報率指標得分=[(按期申報次數*100%+延遲5天內申報次數*50%+延遲6至10天申報次數*40%+延遲11至20天申報次數*30%)/應申報總次數]*100%*標準分值 | ||||
14 | 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 | (∑代扣代繳實際申報次數/代扣代繳應申報次數)*100%。 | 4 | 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指標得分=[(代扣代繳按期申報次數*100%+代扣代繳延遲5天內申報次數*50%+代扣代繳延遲6至10天申報次數*40%+代扣代繳延遲11至20天申報次數*30%)/代扣代繳應申報總次數]*100%*標準分值。 | |||||
15 | 納稅資料報送完整性 | 及時、完整報送納稅資料 | 3 | 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完整報送納稅申報表、涉稅數據信息等納稅資料的得3分,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送的,每次每份扣0.5分,至該項分值扣完為止。 | |||||
稅 款 繳 納 | 16 | 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 | 應納稅款按期入庫數/(納稅申報應納稅款數+稅務機關查補應納稅款數)*100%。 | 10 | 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指標得分=指標完成程度%*標準分值。 | ||||
17 | 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 | 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數/(納稅申報應納代扣代繳稅款數+稅務機關查補應納代扣代繳稅款數)*100%。 | 4 | 應納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指標得分=指標完成程度%*標準分值。 | |||||
18 | 欠稅情況 | 根據截止到評定期的欠稅記錄計算 | 6 | 評定期內納稅人在系統中無欠稅記錄的得滿分6分;曾有欠稅記錄,但截止評定日已清繳的得5分;截止評定日有欠繳稅額的,按以下情形計算得分: ① 0<評定期內的欠繳稅額/評定期內應納稅額≤20%,得4分; ② 20%<評定期內的欠繳稅額/評定期內應納稅額≤40%,得3分; ③ 40%<評定期內的欠繳稅額/評定期內應納稅額≤60%,得2分; ④ 60%<評定期內的欠繳稅額>80%,得0分。 納稅人凡在存續(xù)期間有欠稅記錄,截止評定日仍未清繳的,均不得評定為A類納稅信用等級。 | |||||
法 律 責 任 | 19 | 稅款查補及處罰 | 查補稅款比率=稅務機關查補各項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及罰款數/(納稅申報各項應納稅款數+稅務機關查補各項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及罰款數)*100% | 10 | 按查補稅款比率扣分后計算得分: ⑴ 0<查補稅款比率<2%, 得8分; ⑵2%≤查補稅款比率<4%, 得6分; ⑶ 4%≤查補稅款比率<6%, 得4分; ⑷6%≤查補稅款比率<8%, 得2分; ⑸ 8%≤查補稅款比率, 得0分。 | ||||
20 | 稅務行政管理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稅務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處以稅務行政罰款的。 | 10 | 按納稅人違法處罰扣分后計算得分: ①0<累計處罰金額≤1000元, 得9分; ②1000<累計處罰金額≤2000元,得8分; ③2000<累計處罰金額≤3000元,得7分; ④3000<累計處罰金額≤4000元,得6分; ⑤4000<累計處罰金額≤5000元,得5分; ⑥5000<累計處罰金額≤6000元,得4分; ⑦6000<累計處罰金額≤7000元,得3分; ⑧7000<累計處罰金額≤8000元 得2分; ⑨8000<累計處罰金額≤9000元 得1分; ⑩9000<累計處罰金額 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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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合計得分 | 100 | |||||||
其 他 意 見 | 根據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評定你單位 年度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 根據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評定你單位 年度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 根據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暫緩評定你單位 年度納稅信用等級。 | ||||||||
綜 合 評 定 | 根據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評定你單位 年度納稅信用等級為 級。 | ||||||||
評定機關(蓋章): 評定時間: 年 月 日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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