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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習題(二十八)

更新時間:2013-04-10 11:21:5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習題(二十八):控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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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的基礎知識

  一、法的概念、本質與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fā)展對統(tǒng)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

  (二)法的本質

  1.法的本質,首先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國家性)

  2.法的本質反映為法的階級性

  3.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

  2.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guī)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guī)范

  4.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guī)范

  5.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guī)范

  6.法是可訴的規(guī)范體系,具有可訴性

  二、法的淵源

  法的主要淵源形式可以分為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學說和法理。在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憲法是由我國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

  (二)法律

  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guī)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我們這里僅指狹義的法律。在我國法的淵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

  (三)行政法規(guī)

  行政法規(guī)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四)行政規(guī)章

  行政規(guī)章是行政性法律規(guī)范文件,從其制定機關而言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另一種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gu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六)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qū)法律

  目前我國已有兩部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特別行政區(qū)法律,是指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由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機關制定的,在特別行政區(qū)內實施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七)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即法的約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圍

  1.法的時間效力

  (1)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guī)定具體生效時間;規(guī)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2)法終止生效,即法被廢止。

  (3)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2.法的空間效力

  3.法對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1)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3)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

  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1)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并受中國法律保護。(2)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四、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guī)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二)法律部門及其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方法。

  (三)我國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

  1.憲法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包括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食品衛(wèi)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3.民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單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yǎng)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

  4.商法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yè)破產法、海商法等。

  5.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等。

  7.自然資源與環(huán)境保護法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環(huán)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基本的法律部門。

  9.訴訟法

  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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