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相關納稅人退回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5-14 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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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向相關納稅人退回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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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減輕企業(yè)負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9號)規(guī)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國統(tǒng)一取消包括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在內(nèi)的31項涉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因此,凡于2011年2月1日后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辦稅服務廳和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地稅窗口辦理設立和變更地稅稅務登記并已繳納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納稅人,可憑《廣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定額票據(jù)》(原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原辦理的服務廳登記窗口申請退回已繳納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以上票證原件核對無誤并加蓋戳記后當場退回納稅人,不影響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將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退回給繳費人。
對退回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相關事宜有疑問的納稅人,可向12366-2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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