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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建筑實務》精選講義第四講17

更新時間:2013-06-17 12:56:0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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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標與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評標報告

  ◇評標完成后,由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部門

  ◇評標報告有全體成員簽字,如持有異議,可以書面闡述意見與理由,不簽字又無書面陳述理由,視為同意結果

  ◇提交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解散經濟師考試

  ■確定中標人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后30個工作日前完成。

  ◇中標人必須在中標候選人中確定,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確定第一名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自行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中標通知書

  ◇由招標人,發(fā)給中標人

  ◇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簽訂合同

  ◇自中標通知書30個工作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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