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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審計師考試《企業(yè)財務會計》要點梳理:金融資產概述

更新時間:2013-07-16 13:20: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3年審計師考試《企業(yè)財務會計》要點梳理金融資產概述講義。

  金融資產概述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概述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兩類。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種,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yè)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比如國債期貨、遠期合同、股指期貨等,但是被指定為有效套期保值、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衍生工具不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通常情況下,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例如企業(yè)發(fā)行債券獲得金融資產,則該金融資產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變動損益計入所有者權益,但相對應的金融負債卻以攤余成本計量,從而導致“會計不配比”。

  2.企業(yè)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風險投資機構、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會計主體,其經營活動的主要目的在于從投資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中獲取回報,它們在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對此也有清楚的說明。在這種情況下,應將該組合進行指定。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概述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定義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yè)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yè)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在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在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在將某項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可以不考慮可能存在的發(fā)行方重大支付風險。另外,如果符合其他條件,浮動利率不影響將債務工具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從而權益工具投資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yè)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fā)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yè)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fā)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fā)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fā)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yè)沒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據此,對于發(fā)行方可以贖回的債務工具,如發(fā)行方行使贖回權,投資者仍可收回其幾乎所有初始凈投資(含支付的溢價和交易費用),那么投資者可以將此類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對于投資者有權要求發(fā)行方贖回的債務工具投資,投資者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yè)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沒有足夠的財務資源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限制難以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業(yè)沒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企業(yè)應當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的影響

  如果企業(yè)將持有至到期投資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yè)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yè)應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yè)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yè)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fā)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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