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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經濟師《中級財政稅收》第8章基礎講義:稅款追征與退還

更新時間:2013-08-09 10:22: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講解‘稅款追征與退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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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稅款追征與退還(掌握,非常重要)

  1.稅款的追征處理

產生原因追征處理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偷稅、抗稅、騙稅的無限期追征

  2.稅款退還的處理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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