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師《中級財政稅收》第8章基礎講義:稅款追征與退還
更新時間:2013-08-09 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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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講解‘稅款追征與退還’知識點
(五)稅款追征與退還(掌握,非常重要)
1.稅款的追征處理
產生原因 | 追征處理 | |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計算錯誤等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
偷稅、抗稅、騙稅的 | 無限期追征 |
2.稅款退還的處理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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