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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標師《案例分析》:獎勵名義發(fā)包的工程

更新時間:2014-01-28 09:59: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3年招標師招標采購案例分析:獎勵名義發(fā)包的工程練習題。

  2013年招標師招標采購案例分析:獎勵名義發(fā)包的工程

  【案例】

  福建省某市第一中學科教樓工程為該市重點教育工程,2000年10月由市計委批準立項,建筑面積為7800平方米,投資780萬元,項目2001年3月12日開工。此項目施工單位由業(yè)主經(jīng)市政府和主管部門批準不招標,獎勵給某建設集團承建,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

  【問題】

  你認為該項目有哪些不符合《招標投標法》之處?

  【案例分析】

  對于不需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第66條規(guī)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

  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nóng)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

  行招標”。除此之外,找遍《招標投標法》,并無一條規(guī)定授權某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有批準依法應招標項目

  可以不招標的權利。因此。本案例中經(jīng)市政府和主管部門批準不招標的做法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

  《招標投標法》第4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規(guī)避招標”。我們發(fā)現(xiàn),許多違反法律的事情涉及到了我們的政府和政府的主要領導,說明一些領導依法

  辦事的意識是比較淡漠的。

  【參考答案】

  此案例不符合: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nóng)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文章來源:《招標投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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