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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習題(5)

更新時間:2015-02-26 10:46: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5年高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案例習題匯總,供各位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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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二.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l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臺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l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并與甲公司 訂立了書面抵押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2009年5月,甲公司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其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隨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并請其將這3臺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臺設備。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己公司訂立合同其用于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了解甲公司資產狀況時得知:甲公司出資2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庚經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l50萬元,尚未償還。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發(fā)函給庚公司,要求其償還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債務。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l、歹U問越:

  (1)甲公司是否有權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權就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3)在用于質押的轎車滅失前,誰是其所有權人?乙公司是否對該轎車享有質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轎車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丁公司對轎車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對不能交付轎車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債務?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權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根據(jù)規(guī)定,抵押權設定后,抵押物仍然歸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無權就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設備設定抵押,但是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其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的戊公司。

  (3)

  ①用于質押的轎車滅失前,甲是該轎車的所有權人。根據(jù)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和乙雖然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但是轎車尚未交付,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

 ?、谝夜緦υ撧I車不享有質權。根據(jù)規(guī)定,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在本案中甲公司僅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交給乙公司保管,并未實際交付該轎車,因此質權尚未設立。

  (4)丁公司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根據(jù)規(guī)定,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適用,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

  (5)甲公司無權要求丁公司對轎車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案中,轎車的毀損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6)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合同標的物轎車已經毀損,甲公司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應當對乙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對庚公司的債權,乙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權,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債務。根據(jù)規(guī)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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