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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心理咨詢師綜合評審實施辦法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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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理咨詢師綜合評審由省級鑒定中心組織實施。

  二、心理咨詢師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

  1、省級鑒定中心根據申請答辯人數成立若干個綜合評審委員會,并填寫綜合評審委員會老師登記表(附表3)報部鑒定中心備案。

  2、每個綜合評審委員會由3~5名委員組成,設主席1人,主持答辯工作。配秘書一名,負責答辯過程的記錄工作。

  3、所有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必須參加省級鑒定中心按照有關要求統(tǒng)一組織的考評員培訓,具備心理學、臨床心理學、精神醫(yī)學專業(yè)的副高級以上職稱,主席必須具備正高級職稱。

  4、綜合評審的組織和考務管理由省級鑒定中心按照有關要求統(tǒng)一組織管理。

  三、評審程序、內容與范圍

  1、文章內容評定

  其中文章是指考生提交的案例報告1個,個人分析報告或研究報告1個。

  (1)由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獨立對文章內容進行評定,將評定結果填入綜合評審評分表(附表4)中的文章內容部分,同時填寫相應的答辯問題。

  (2)文章不符合附件4要求的考生,不得參加答辯。

  (3)考生提交的兩篇文章的內容部分共占綜合評審成績中的40分,每篇文章各為20分。按綜合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得出考生文章內容部分的成績,每篇文章的評定成績必須達到以下兩條標準:占綜合評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12分);平均分合格(≥12分),方可參加答辯。

  2、答辯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1)答辯由綜合評審委員會主席主持。

  (2)答辯人簡要報告文章的內容,時間不超過10分鐘。

  (3)答辯委員進行提問,答辯人當場作答,答辯時間不超過20分鐘。

  (4)答辯人回避,答辯委員分別將評定項目成績填入綜合評審評分表(附表4中的文章答辯部分),綜合評審委員會秘書匯總評分表(附表5)。

  (5)考生兩篇文章答辯部分的成績占綜合評審總成績中的60分,每篇文章各為30分。由綜合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得出綜合評審成績,每篇文章的評定成績必須達到以下兩條標準:(1)占綜合評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18分);(2)平均分合格(≥18分),方能算作合格。

  3、成績統(tǒng)計與上報

  (1)成績統(tǒng)計要求

 ?、倬C合評審委員會委員對考生文章內容進行評定后,由省級鑒定中心負責登記匯總考生文章內容評定成績,并在統(tǒng)考之前公布參加綜合評審人員的名單。

 ?、诰C合評審委員會委員對考生文章的評分表和文章由各地區(qū)統(tǒng)一封存保管,待考生文章答辯時使用。

 ?、劭忌C合評審結束后,由省級鑒定中心負責考生綜合評審成績的登記匯總工作并統(tǒng)計考生綜合評定情況。省級鑒定中心保存考生文章、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對考生的評分表和綜合評審成績登記匯總表。

 ?、芫C合評審成績計算方法

  綜合評審部分原始配分為100分;

  綜合評審成績=文章1內容成績+文章1答辯成績+文章2內容成績+文章2答辯成績

  (2)相關資料的上報

  ①各地要按照考務管理要求,及時對綜合評審成績進行匯總統(tǒng)計和質量分析,并將有關情況通過統(tǒng)考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統(tǒng)計,統(tǒng)計結果連 同理論知識部分和操作技能其它部分的成績一同上報部鑒定中心。

 ?、谑〖夎b定中心需向部鑒定中心上報綜合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分表的復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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