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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價工程師《相關法規(guī)》工程建設相關法律(5)

更新時間:2012-05-25 10:28: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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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價格法

  (一)經營者的價格行為1、對經營者的行為要求。《價格法》規(guī)定了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其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在經營管理方面,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在內部制度方面,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方面,經營者應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2、經營者權利。主要有:①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②在政府指導價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③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④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3、違規(guī)行為。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①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②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jié)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③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④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⑤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等。

  (二)政府的定價行為

  1、政府定價的商品。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①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定價目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3、定價依據。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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