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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土工程師輔導:管樁工程質量驗收與檢測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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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巖土工程師輔導:管樁工程質量驗收與檢測

  一、前言

  混凝土樁在施工結束后,其承載力是否能夠滿足設計要求?樁身質量是否存在可能影響結構安全性的缺陷?在樁基礎工程質量驗收時,這是兩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預制樁在施工過程中是采用“打樁公式”(世界上的打樁公式有100多個)復核承載力估算值。對灌注樁,在1981年頒布執(zhí)行的《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灌注樁基礎設計與施工規(guī)程》中規(guī)定:“在施工時對樁身質量和承載力有疑問時,可采用荷載試驗或其它檢驗手段進行檢查,其數(shù)量由設計、施工及其它有關單位共同研究決定”。在當時,這個“其它檢驗手段”實際上只有“聲波透射法”。自1982年起,國內一些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對“其它檢驗手段”進行研究,取得了許多成果:屬高應變系列的有“錘擊貫入試樁法”和“P?D?A法”;屬低應變系列的有“機械阻抗法”、“反射波法”和“動參數(shù)法”。1995年,出版了行業(yè)標準《基樁低應變動力檢測規(guī)程》(JGJ/T93--95),1997年出版了《基樁高應變動力檢測規(guī)程》(JGJl06---97),2003年出版了《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guī)范》(JGJl06-2003)。這些動態(tài)測試的方法,為樁基工程質量驗收提供了定性和定量判別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二、低應變動測方法的局限性

  1、只能有效地探測到樁頂以下第一個缺陷的界面。

  不論是采用頻域或是時域的分析方法,當應力波在樁頂以下第一個界面反射后,如果還有第二個缺陷,很難接收到第二個界面的信號。

  2、只能做定性判定。

  由于樁的尺寸效應、測試系統(tǒng)的幅頻相頻響應,高頻波的彌散、濾波等造成的實測波形畸變,以及樁側土阻尼、土阻力和樁身阻尼的耦合影響,尚不能做到定量判定。而且,對于樁身不同類型的缺陷性質僅憑信號也難以區(qū)分(如灌注樁的縮頸與鼓肚,以及局部松散、夾泥、裂縫、空洞等等)。

  3、對鋼管樁和異型樁不適用。

  低應變法的理論基礎是以一維線彈性桿件模型為依據(jù),要求應力波在樁身中傳播時平截面假設成立,故不適用于鋼管樁和異型(如H型)樁。對于混凝土管樁來說,目前尚在進一步探索中,有試驗表明:當TP(脈沖寬度)=1.5ms,即λ(特征波長)=6.45m時,在(激振點平面以下深度)Z=2R的截面上平截面假設可以成立,但在Z=4R的截面上,平截面假設不成立。隨著λ/R的減小,尺寸效應引起的平截面假設失效和高頻干擾加劇,導致實測波形嚴重畸變,使一維理論探測樁身缺陷的適用性大打折扣。再有,開口管樁的底部有土塞,應力波在傳至土塞上部界面時遇不同阻抗,產生反射和透射;同理,當管內積水時,積水界面也會產生反射與透射;這些因素對探測樁身缺陷形成嚴重干擾。

  三、承載力和樁身質量的驗收標準問題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2―2002)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在樁基礎施工結束后,要進行承載力檢驗和樁身質量檢驗,并規(guī)定了這兩項是驗收時的主控項目(主控項目在驗收時必須100%達到合格標準)。但遺憾的是沒有給出“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對于承載力驗收而言,如果某一受檢樁的單樁承載力特征值沒有滿足設計要求(即出現(xiàn)了負偏差),那么它偏差了多少算不合格呢?是不是只要出現(xiàn)了負偏差就算該主控項目不合格?

  對于樁身質量驗收而言,如果是采用低應變法進行檢驗,由于其不能作出定量判定,其檢驗結果只能作為驗收時的參考依據(jù),而不能對該主控項目是否達到合格標準做出結論。況且,《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對該主控項目也沒有給出“合格標準”,導致驗收時經常發(fā)生扯皮,監(jiān)理工程師在簽字時筆頭重、手發(fā)抖。

  四、管樁的承載力與樁身質量驗收

  1、豎向抗壓承載力

  管樁按其樁徑來說,一般屬于中等直徑樁。在施工結束后對其承載力進行檢驗時,采用靜載荷(慢速維持荷載法)試驗方法進行檢驗還是比較方便的,在多數(shù)情況下可以利用靜壓樁機作為反力裝置。筆者建議驗收時按下列幾點執(zhí)行:

  1.1受檢樁的最大加載值由設計單位書面提出;受檢樁的數(shù)量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試驗方法采用慢速維持荷載法。

  1.2經檢驗承載力不能滿足設計要求,即可判定該主控項目不合格(即不允許出現(xiàn)負偏差)。

  1.3主控項目出現(xiàn)不合格項時,由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經施工單位實施后,再進行二次驗收

  2、樁身質量

  管樁是工廠生產的產品,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管樁運達現(xiàn)場后,購貨方代表和監(jiān)理工程師要按檢驗批進行驗收。這里所講的“樁身質量",是指樁施工結束(入土)后的樁身質量。此時的樁身質量可能存在抱裂、壓爆、局部磕損或缺損、環(huán)向或縱向裂縫、接頭焊接質量問題等等。管樁的有些樁身質量問題在施工過程中就被發(fā)現(xiàn)(如抱裂、磕損或吊裝不當引起的裂縫等),得到及時處理。樁在入土后雖然看不見,但從壓樁時壓力與貫入度的變化(結合地質條件分析),壓樁完成后土塞的高度,管內積水等情況,現(xiàn)場施工人員和監(jiān)理工程師對樁身質量也可作判斷。如果采用低應變法進行樁身質量檢測,如前所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適用的可能。現(xiàn)在筆者推薦一種新的檢測方法:孔內數(shù)字電視檢測法。該法采用孔內電視攝像儀進行探測,能對管(孔)中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定性和定量判定,具有檢測方便快捷、檢測結果直觀的特點。該方法解決了其它方法不能定量、對缺陷性質難以判定的問題,是樁身質量檢測手段的一大進步。

  當檢測手段能夠對樁身質量作出定量判定時,筆者建議對管樁樁身質量的驗收標準作如下規(guī)定:

  經檢驗,樁身存在下列缺陷時,應判定為不合格樁:

  (1)裂縫環(huán)狀閉合且上段與下段已發(fā)生錯位的斷樁;

  (2)環(huán)狀裂縫已達周長的1/2及以上的裂縫;

  (3)局部破損面大于50cm2的樁;

  (4)縱向裂縫最大寬度≥lmm,長度≥20cm。

  上述第2、3、4種情況的樁,若設計單位認為經處理后可以按正常樁使用或降低標準使用,應由施工單位負責提出處理方案報設計單位認可后,組織實施。處理完畢后,進行二次驗收。二次驗收時,應由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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