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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14)

更新時間:2010-06-09 08:56: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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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舉例】A向B簽發(fā)了一張出票后3個月定期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是100萬元,出票日期4月1日,B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D背書轉讓給E,E作為持票人,7月2日D提示付款,被銀行拒絕付款,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時間是7月5日之前。如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例題】銀行匯票被拒絕承兌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該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

  答案:√

  5、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相關知識點總結: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2)背書人的禁止背書: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則持票人對該背書人無追索權。

  (3)委托收款背書、質押背書: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4)票據被偽造的:持票人對被偽造人無追索權。

  【例題1】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追索對象。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例題2】甲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2001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追索權。持票人戊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可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償還義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

  【例題3】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5年)

  A、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匯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繼承人追索

  C、匯票未到期承兌人破產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匯票到期承兌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兌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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