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中級會計職稱 > 中級會計職稱備考資料 > 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21)

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21)

更新時間:2010-07-27 09:41:4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中級會計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qū)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zhí)顚憟D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二、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例題】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的是( )。 (2008年)

  A、接管債務人的賬簿等資料

  B、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C、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D、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決定繼續(xù)債務人的營業(yè)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根據(jù)規(guī)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因此選項D不屬于管理人的職責。

  三、管理人職責的限制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yè)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9)放棄權利;

  (10)擔保物的取回。

  【例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

  答案:√

    會計職稱考點串講(電子書)下載匯總

    環(huán)球網校會計職稱輔導新增多種套餐五折優(yōu)惠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中級會計職稱資格查詢

中級會計職稱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中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shù)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中級會計職稱各地入口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