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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知識點:違約責任

更新時間:2013-02-25 10:00:4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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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一、概念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方式

  (一)繼續(xù)履行

  1、概念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的約定,即實際履行合同。繼續(xù)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2、不適用繼續(xù)履行的: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1、概念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補救措施要求對方適當履行。

  2、具體措施

  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1、概念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賠償額

  (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有承擔。

  3、方式

  (1)恢復原狀,即回復到損害發(fā)生前的原狀;

  (2)金錢賠償,是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

  (3)代物賠償,即以其他財產替代賠償。

  (四)支付違約金

  1、概念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2、性質

  違約金是對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為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經濟補償手段,不論違約的當事人一方是否已給對方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

  3、支付規(guī)則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

  【提示】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4、與其它責任方式的并用

  (1)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違約金與賠償金不能并用)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違約金與繼續(xù)履行可以并用)

  5、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并用。

  三、免責事由

  《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免責事由:法定事由、免責條款、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

  (一)法定事由

  1、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適用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免責一方的義務

  (1)采取有效措施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2)通知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

  (3)提供證明

  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二)約定事由(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特別事由(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如《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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