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02 13: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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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shù)芈毠ど夏昶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guī)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shù)芈毠ど夏昶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經省局研究決定,我省一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標準從2010年1月1日起進行調整,由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發(fā)布的在崗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確定。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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