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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無償贈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5-17 17:21:4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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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納稅人將粉煤灰無償提供給他人,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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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將納稅人無償贈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將粉煤灰無償提供給他人,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執(zhí)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調(diào)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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