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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征稅對象

更新時間:2013-05-24 09:00: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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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一)、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共11項。(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征稅對象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共11項。

  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則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所得部分征稅,境外所得部分不屬于我國征稅范圍。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所得來源地與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有時兩者是一致的,有時是不同的。

  我國個人所得稅依據(jù)所得來源地判斷經(jīng)濟活動的實質,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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